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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然资源转让权(采矿权或探矿权)的转让过程中,其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是怎么规定的?

204 2023-12-28 17:16 admin

关于自然资源转让权(采矿权或探矿权)的转让过程中,其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财税[2012]6号文件规定:“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

     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目前对于采矿权的纳税地点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个人觉得可以参照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在矿产地税务机关缴纳

下列关于营业税的纳税地点表述正确的有( )

你的说法是正确的,答案是错的,老师不是神,也有出错的时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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