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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对发票有哪些检查权?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3-08-15 16:21   点击:296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税务机关对发票有哪些检查权?

1,对税法等的知情权

2,要求纳税机关对纳税主体信息保密

3,税收监督权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5,申请延期申报权

6,申请延期纳税款权

7,申请退还多缴纳税款权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9,委托税务代理权

10,陈述与申辩权

11,对未按法律程序的税务稽查有拒绝检查权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力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力

至于其它的,就看国家的意思了

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欠税追缴期限有多长?

如题所述,追缴期为无限期进行追缴;

对于欠税人来说,则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计缴相应的滞纳金;

请予核实,依法操作。

三、纳税人拒不开发票税务机关如何处理?

在日常征管中,基层税务机关收到消费者投诉后,一般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即联系纳税人尽快为消费者开具发票。绝大多数的案例中,纳税人清楚自己不开具发票的行为是违法的,为避免税务机关更为严厉的检查和处罚,尽快为消费者开具发票。  

尽管税务机关对于此类情形有行政处回罚权,但是因为存在责令限改不予处罚和首违免罚的规定,基层税务机关很少主动处罚纳税人,或者说,在执法过程中,答违法成本低、案件多发,涉案金额、税额小,以及取证难度大,税务机关很少走到行政处罚的步骤。

四、税务机关对发票保证金是如何规定的?

  发票保证金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时,经营地税务机关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要求其缴纳的不超过一万元的货币担保。  用票单位和个人按期缴销发票的,退还保证金,否则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五、对纳税人偷税、骗税、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在几年内追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是无限期,小爱。

六、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税务机关能否分开税种对其进行处罚?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多个税种,是同一个违法行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征管法第六十二条 )分开税种对其进行处罚,只能进行一次处罚。

七、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征税行为不服,应如何处理?

可以的。直接向其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即可。《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八、对发票开具金额达到起征点的,税务机关应怎样进行征税?

  

1、个体户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可领用发 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第五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供应未达起征点户生产、经营所需的发票,同时,应对其发票领购的数量和版面实行有效控制,对其发票开具、保管和缴销应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对发票开具金额达到起征点的,税务机关应按其发票开具金额进行征税。

九、律师有权到税务机关调查纳税人的资料吗?

领导同意后可以,可是相关法规中也没这规定。办证、申报、购票等信息也不是什么秘密。但与客户的业务往来信息,应属商业秘密,税务机关无权向外提供。

十、对纳税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哪些激励措施?

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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