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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6大误区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4-06-04 17:12   点击:70  编辑:he 手机版

 

一、所有企业都必须参加纳税信用评价

纠正:

纳税信用评价的适用范围包括:

1.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2.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3.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二、应纳税额越高,纳税信用等级越高

纠正:纳税信用信息主要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税务检查信息、纳税人历史信用信息及外部信息等。只要企业认真履行纳税义务,无论企业规模大小、应纳税额的高低,都有评定优秀纳税信用等级的可能。

三、今年被评为D级纳税人,明年有机会重新评级为更高级别

纠正:

对于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对于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四、新成立的企业当年没有纳税信用等级

纠正:

新设立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适用M级。

五、企业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所以不用参加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纠正:

评定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定,得分70分以上且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适用M级。

六、企业发生失信行为导致信用扣分后,

纠正

失信行为也不能补救纠正: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相关规定及附件2《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所列条件的,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根据失信行为类型、纠正时间等进行修复加分或重新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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