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采用定额税率征收的税。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等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法律客观:
《耕地占用税法》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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