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一)郑州、洛阳市:1.5元至30元;
(二)开封、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南阳、商丘市:1.5元至28元;
(三)鹤壁、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信阳、周口、驻马店市和济源示范区:1.2元至24元;
(四)县级市:0.9元至18元;
(五)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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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一)郑州、洛阳市:1.5元至30元;
(二)开封、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南阳、商丘市:1.5元至28元;
(三)鹤壁、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信阳、周口、驻马店市和济源示范区:1.2元至24元;
(四)县级市:0.9元至18元;
(五)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