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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餐橱垃圾的企业的所得税有何优惠政策?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3-02-05 16:44   点击:198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处置餐橱垃圾的企业的所得税有何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补充:

(1)营业税符合条件的免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6〕3号)规定:“《批复》中所称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垃圾处理劳务是指生产型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填埋、焚烧、资源利用等业务。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垃圾清扫、整理、运输等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所取得的垃圾处理费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免三减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建议参看财税〔2009〕166号 。

二、工业固体废物处理是否有税收优惠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有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和危险废物处理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根据全国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但按照国家规定作为企业必备配套设施的自用的废弃物处理项目除外;

2、专门从事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

3、采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填埋、焚烧、热解、堆肥、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工艺,其中:水泥窑协同处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

4、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危险废物处理项目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5、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6、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7、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企业从事危险废物处理符合以上条件,可以根据文件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

三、关于危险废物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关于危险废物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有以下几点:

第1点:防治固体废物加工利用行业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焚烧固体废物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点:对于加工利用固体废物比较集中的地方,当地政府可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区域,建立固体废物加工小区,同时,应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对加工小区加强管理。

第3点:第七类进口固体废物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如达不到第二条规定条件或倒买倒卖批文、货物或夹带走私物资的,一律暂停受理进口废物申请,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有关部门取消定点资格,其定点资格在每年的9月份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全市相关经营企业公开招标。

第4点: 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固体废物加工利用行业的管理力度,按照辖区范围实行层级负责制,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环境保护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党政领导环境保护实绩考核中。

第5点: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扩展资料:

危险废物行业的各项处理:

1、物理处理:物理处理是通过浓缩或相变化改变固体废物的结构使之成为便于运输、贮存、利用或处置的形态,包括压实、破碎、分选、增稠、吸附、萃取等方法。

2、化学处理:化学处理是采用化学方法破坏固体废物中的有害成分,从而达到无害化,或将其转变成为适于进一步处理、处置的形态。其目的在于改变处理物质的化学性质,从而减少它的危害性。这是危险废物最终处置前常用的预处理措施,其处理设备为常规的化工设备。

3、生物处理:生物处理是利用微生物分解固体废物中可降解的有机物,从而达到无害化或综合利用。生物处理方法包括好氧处理、厌氧处理和兼性厌氧处理。与化学处理方法相比,生物处理在经济上一般比较便宜应用普遍但处理过程所需时间长,处理效率不够稳定。

4、热处理:热处理是通过高温破坏和改变固体废物组成和结构,同时达到减容、无害化或综合利用的目的。其方法包括焚化、热解、湿式氧化以及焙烧、烧结等。

热值较高或毒性较大的废物采用焚烧处理工艺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回收焚烧余热用于综合利用和物化处理以及职工洗浴、生活等,减少处理成本和能源的浪费。

5、固化处理:固化处理是采用固化基材将废物固定或包覆,以降低其对环境的危害,是一种较安全地运输和处置废物的处理过程,主要用于有害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固化体的容积远比原废物的容积大。

6、各种处理方法都有其优缺点和对不同废物的适用性,由于各危险废物所含组分、性质不同很难有统一模式。针对各废物的特性可选用适用性强的处理方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危险废物

第一条 为防治固体废物加工利用行业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焚烧固体废物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企业(主要是指加工利用废五金电器、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旧线路板、线路板边角料及其他利用固体废物回收铜、铝等金属的企业或经营者),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第七类进口固体废物的批文或有固定第七类进口固体废物来源(供货合同);

2、有15000平方米以上硬底化(水泥地面)加工利用场地,其中,货场10000平方米以上、生产车间及仓库5000平方米以上;

3、场地四周有围墙,围墙内不准有隔墙;

4、有采用物理方法加工敷铜板及其他线路板、细小电线和电线电缆剥离专用设施及其他拆解废电机的工具和设备;

5、场内有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和废弃物堆放场地,外排污水能达到国家和省的排放标准;

6、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持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排污许可证、公安部门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

凡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一律不得经营。

第三条 审批程序:所有从事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企业必须先向所在地政府提出场地选址申请,经所在地政府同意后,委托国内持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编报环境影响报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发给排污许可证;公安部门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排污许可证发放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所在地政府同意选址证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排污许可证、公安部门发放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年审手续。

第四条 对于加工利用固体废物比较集中的地方,当地政府可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区域,建立固体废物加工小区,同时,应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对加工小区加强管理。

第五条 从事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企业,必须在批准的场所内进行固体废物回收加工,不得将固体废物转移到场外加工。加工后,必须将不可利用的废物(垃圾)交由当地政府指定的单位运至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地方实行有偿处理,严禁用焚烧方式处置、转卖、外运和向场外倾倒,违者,将依法处理。

严禁熔炼铝灰及含有油漆或其他有机质的铝膜、铝片;严禁用焚烧或酸洗等化学方法加工利用固体废物;除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并领取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外,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加工利用含铅固体废物。凡违反上述行为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六条 现有第七类进口固体废物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如达不到第二条规定条件或倒买倒卖批文、货物或夹带走私物资的,一律暂停受理进口废物申请,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有关部门取消定点资格,其定点资格在每年的9月份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全市相关经营企业公开招标。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对没有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公安、工商等部门不得发放证照,已发证照的,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由发证部门收回。新闻单位要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介,广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广大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守法自觉性。广大公民对违法加工利用固体废物特别是违法焚烧固体废物者应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环保热线电话:12369,工商热线电话:12315)。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固体废物加工利用行业的管理力度,按照辖区范围实行层级负责制,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环境保护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党政领导环境保护实绩考核中。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市政府发布的有关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从2005年起,我国连续实施7年的积极财政政策正式被稳健的财政政策所取代。 2005年末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做出了2006年继续实施稳健财政政策的决定。所谓稳健财政政策,就是中性财政政策,指财政政策对总需求既不扩张也不收缩的情形,是介于扩张性和紧缩性财政政策之间的一种中间状态,是在经济总量基本平衡、物价比较稳定、结构性问题相对突出情况下,实行的一种财政政策。从近年来我国实施稳健财政政策的实践看,稳健财政政策是相对于我国过去实行的适度从紧财政政策和积极财政政策而言的,财政部门落实稳健财政政策的核心内容是,“控制赤字、调整结构、推进改革、增收节支”。控制赤字,反映了财政政策“松紧适度”的增量平衡取向,主要措施是适当减少财政赤字和长期建设国债。调整结构,反映了财政支出结构“有保有控”的结构优化取向,这轮宏观调控呈现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既要防止通胀的苗头继续扩大,又要避免通缩的阴影卷土重来;既要间接控制投资需求膨胀,又要努力扩大消费需求;既要控制部分行业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又要着力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推进改革,反映了财政政策促进“制度创新”、完善市场机制的取向,就是要转变以往主要依靠财政支出拉动经济增长的方式,通过财政自身的改革以及有利于改革的财政收支安排,实现推进整体改革的目的。增收节支是指财政部门要通过加强税收征管、努力增加财政收入,同时要严格控制财政支出的过快增长,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2006年,财政支出政策的基本特点是调整支出结构,在压缩一般性开支的同时,保障公共支出需要。财政支出重点投向农业、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等公共服务的薄弱环节。其中,加大财政支农力度,推进新农村建设,是本年度财政支出政策的重要内容。为了配合全面取消农业税政策,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安排了1030亿元转移支付资金。与改革前的1999年相比,农民减负约1250亿元,人均减负140元。“三补贴”政策(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共发放补贴资金188.7亿元。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始,西部地区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继续执行“两免一补”政策中规定的免教科书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其中部分专项资金实行了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直达学校,受益学生达到4880万人,平均每个小学生减负140元,初中生减负180元。中部地区每个省选择一个县于秋季学期开始试点,东部地区大部分省份也主动实施了改革试点。2006年中央政府的财政投资重点用于新农村建设的比例达到48%左右,比2005年提高了3个多百分点。1994年,分税财政体制改革初步确定了中央与省级单位之间的财政体制,但并没有确定统一的省以下财政体制,而是由各省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近年来,基层财政运行中的矛盾日益突出,县乡财政困难、地区间财力不均衡等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了解决地方财政运行中的问题,近年来,各地根据自身情况对省以下分税体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其中“乡财县管”和“省直管县”是涉及到财政级次改革的重大措施。 2006年,全国28个省份推行了乡财县管改革,18个省份推行了省直管县改革。但是,在改革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重要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2006年,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的重要进展。其中,在总结2005年政府收支科目分类改革模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完成了政府收支科目分类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2007年的预算将采用新的收支科目进行编制。此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国债余额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各领域的改革,均有不同程度的进展。相对于1994年的税制改革,通常将目前正在推进的税制改革称为“新一轮税制改革”,其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12个字。 2006年在税制改革领域取得的主要进展包括全面取消农业税,调整消费税税目与税率,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草案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出台,资源税政策调整,调整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等。近年来,我国财政政策的基本走势,可以概括为以公共化为取向,以均等化为目标,以规范化为原则,加快完善公共财政制度,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政策实施:1 2005年,我国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在许多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和调整,内容涉及增值税及其出口退税政策的大量调整、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系统化、企业减免税政策的规范化、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大幅调整、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及配套政策等等,税收政策的变化,2加快建设一批交通、能源和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推动一批重点工业和高科技项目的建设。第二,加大对装备制造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研究设立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基金。依托国家重点工程,提高铁路、地铁车辆,造船基础设施和重点船用配套设备,重大电力、石化、大型施工机械等重大技术装备的系统设计、制造和成套能力。第三,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企业加快技术进步,推动产业升级3财政地区导向投入:中央财政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中央财政增加预算内经常性建设投资,向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倾斜,支持西部大开发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国家发改委下达了2005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重点行业结构调整专项(第一批)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在下达的63个项目中,东北地区占40项目,其中辽宁省19项,吉林省8项,黑龙江省9项,大连市3项,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1项。63个项目总投资规模达68.97亿元,国债资金5.8亿元,其中东北地区投资规模44.07亿元,占总投资的63.9%;安排国债资金 4.29亿元,占国债资金总额的73.8%。4.出口退税:2005年我国出口退税3374.66亿元,由此测算每美元出口商品综合退税为0.4429元。比2004年全国实际退税2196亿元增长了53.7%退税比例调整:减轻地方财政负担: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分担的比例由75:25改为92.5:7.5。5农业财政投入:2005年,全国28个省份已全部免征农业税,还有3个省也将农业税税率降至2%以下。“十一五”规划开局的2006年,我国将全部取消农业税,农民将彻底告别几千年来的“皇粮国税”。农业基础设施投入: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重大水利项目建设,支持粮食生产,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二是加大对基础教育、公共卫生体系、公检法司设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投入全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达到2975亿元,比上年增加349亿元。农业生态生态建设:中央财政支持林业生态建设。2005年中央财政天然林保护工程经费支出74.87亿元,支持保护了14.3亿亩天然林;退耕还林支出290.31亿元,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支出46.83亿元,累计支持完成退耕还林1.35亿亩,荒山荒地造林1.84亿亩,封山育林0.19亿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支出 20亿元,支持保护重点公益林试点面积4亿亩。 2005年用于污染治理资金支出99.84亿元,重点用于“三河三湖”等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西部地区中心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等。6财政对就业投入:加大财政对扩大就业的支持力度,一是扩大投资要与扩大就业相结合,对就业促进很小的投资项目需严格控制土地、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加大对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就业增长点的扶持力度,如对新增就业数量较多的企业,可采取适当力度和适当期限的税收减免、财政贴息政策。二是加强减税和补贴等政策,扶持失业人员创办微型企业,鼓励大学生及其他社会高层次的人才独立创业,给予适当期限的金融、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要加快发展第三产业。三是鼓励各种非盈利、非政府组织发展,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四是扩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能和人力配置,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就业和创业能力。加大对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2005年中央财政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补助、再就业补助209亿元,比上年增加29 亿元。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等就业工作。中央财政还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福利社会保障制度财政投入: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明显提高,中央财政安排优抚事业费74.6亿元,比上年增长90%。 28个省(区、市)、2300个县(市)已初步建立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框架。救灾和扶贫工作力度加大。全年中央财政用于抗灾救灾的资金89亿元,救助受灾群众9000多万人次。 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抉贫资金162亿元,农村贫困人口比上年减少245万人。7财政支出:政府采购:财政部日前发布的《2005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分析》显示,2005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达到2927.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7.1%。

第一条 为防治固体废物加工利用行业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焚烧固体废物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企业(主要是指加工利用废五金电器、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旧线路板、线路板边角料及其他利用固体废物回收铜、铝等金属的企业或经营者),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第七类进口固体废物的批文或有固定第七类进口固体废物来源(供货合同);

2、有15000平方米以上硬底化(水泥地面)加工利用场地,其中,货场10000平方米以上、生产车间及仓库5000平方米以上;

3、场地四周有围墙,围墙内不准有隔墙;

4、有采用物理方法加工敷铜板及其他线路板、细小电线和电线电缆剥离专用设施及其他拆解废电机的工具和设备;

5、场内有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和废弃物堆放场地,外排污水能达到国家和省的排放标准;

6、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持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排污许可证、公安部门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

凡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一律不得经营。

第三条 审批程序:所有从事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企业必须先向所在地政府提出场地选址申请,经所在地政府同意后,委托国内持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编报环境影响报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发给排污许可证;公安部门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排污许可证发放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所在地政府同意选址证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排污许可证、公安部门发放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年审手续。

第四条 对于加工利用固体废物比较集中的地方,当地政府可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区域,建立固体废物加工小区,同时,应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对加工小区加强管理。

第五条 从事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企业,必须在批准的场所内进行固体废物回收加工,不得将固体废物转移到场外加工。加工后,必须将不可利用的废物(垃圾)交由当地政府指定的单位运至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地方实行有偿处理,严禁用焚烧方式处置、转卖、外运和向场外倾倒,违者,将依法处理。

严禁熔炼铝灰及含有油漆或其他有机质的铝膜、铝片;严禁用焚烧或酸洗等化学方法加工利用固体废物;除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并领取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外,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加工利用含铅固体废物。凡违反上述行为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六条 现有第七类进口固体废物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如达不到第二条规定条件或倒买倒卖批文、货物或夹带走私物资的,一律暂停受理进口废物申请,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有关部门取消定点资格,其定点资格在每年的9月份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全市相关经营企业公开招标。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对没有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公安、工商等部门不得发放证照,已发证照的,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由发证部门收回。新闻单位要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介,广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广大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守法自觉性。广大公民对违法加工利用固体废物特别是违法焚烧固体废物者应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环保热线电话:12369,工商热线电话:12315)。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固体废物加工利用行业的管理力度,按照辖区范围实行层级负责制,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环境保护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党政领导环境保护实绩考核中。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市政府发布的有关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条 为防治固体废物加工利用行业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焚烧固体废物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企业(主要是指加工利用废五金电器、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旧线路板、线路板边角料及其他利用固体废物回收铜、铝等金属的企业或经营者),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第七类进口固体废物的批文或有固定第七类进口固体废物来源(供货合同);

2、有15000平方米以上硬底化(水泥地面)加工利用场地,其中,货场10000平方米以上、生产车间及仓库5000平方米以上;

3、场地四周有围墙,围墙内不准有隔墙;

4、有采用物理方法加工敷铜板及其他线路板、细小电线和电线电缆剥离专用设施及其他拆解废电机的工具和设备;

5、场内有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和废弃物堆放场地,外排污水能达到国家和省的排放标准;

6、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持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排污许可证、公安部门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

凡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一律不得经营。

第三条 审批程序:所有从事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企业必须先向所在地政府提出场地选址申请,经所在地政府同意后,委托国内持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编报环境影响报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发给排污许可证;公安部门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排污许可证发放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所在地政府同意选址证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排污许可证、公安部门发放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年审手续。

第四条 对于加工利用固体废物比较集中的地方,当地政府可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区域,建立固体废物加工小区,同时,应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对加工小区加强管理。

第五条 从事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企业,必须在批准的场所内进行固体废物回收加工,不得将固体废物转移到场外加工。加工后,必须将不可利用的废物(垃圾)交由当地政府指定的单位运至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地方实行有偿处理,严禁用焚烧方式处置、转卖、外运和向场外倾倒,违者,将依法处理。

严禁熔炼铝灰及含有油漆或其他有机质的铝膜、铝片;严禁用焚烧或酸洗等化学方法加工利用固体废物;除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并领取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外,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加工利用含铅固体废物。凡违反上述行为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六条 现有第七类进口固体废物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如达不到第二条规定条件或倒买倒卖批文、货物或夹带走私物资的,一律暂停受理进口废物申请,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有关部门取消定点资格,其定点资格在每年的9月份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全市相关经营企业公开招标。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对没有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公安、工商等部门不得发放证照,已发证照的,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由发证部门收回。新闻单位要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介,广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广大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守法自觉性。广大公民对违法加工利用固体废物特别是违法焚烧固体废物者应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环保热线电话:12369,工商热线电话:12315)。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固体废物加工利用行业的管理力度,按照辖区范围实行层级负责制,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环境保护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党政领导环境保护实绩考核中。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市政府发布的有关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条 为防治固体废物加工利用行业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焚烧固体废物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企业(主要是指加工利用废五金电器、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旧线路板、线路板边角料及其他利用固体废物回收铜、铝等金属的企业或经营者),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第七类进口固体废物的批文或有固定第七类进口固体废物来源(供货合同);

2、有15000平方米以上硬底化(水泥地面)加工利用场地,其中,货场10000平方米以上、生产车间及仓库5000平方米以上;

3、场地四周有围墙,围墙内不准有隔墙;

4、有采用物理方法加工敷铜板及其他线路板、细小电线和电线电缆剥离专用设施及其他拆解废电机的工具和设备;

5、场内有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和废弃物堆放场地,外排污水能达到国家和省的排放标准;

6、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持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排污许可证、公安部门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

凡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一律不得经营。

第三条 审批程序:所有从事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企业必须先向所在地政府提出场地选址申请,经所在地政府同意后,委托国内持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编报环境影响报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发给排污许可证;公安部门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排污许可证发放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所在地政府同意选址证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排污许可证、公安部门发放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年审手续。

第四条 对于加工利用固体废物比较集中的地方,当地政府可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区域,建立固体废物加工小区,同时,应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对加工小区加强管理。

第五条 从事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企业,必须在批准的场所内进行固体废物回收加工,不得将固体废物转移到场外加工。加工后,必须将不可利用的废物(垃圾)交由当地政府指定的单位运至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地方实行有偿处理,严禁用焚烧方式处置、转卖、外运和向场外倾倒,违者,将依法处理。

严禁熔炼铝灰及含有油漆或其他有机质的铝膜、铝片;严禁用焚烧或酸洗等化学方法加工利用固体废物;除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并领取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外,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加工利用含铅固体废物。凡违反上述行为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六条 现有第七类进口固体废物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如达不到第二条规定条件或倒买倒卖批文、货物或夹带走私物资的,一律暂停受理进口废物申请,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有关部门取消定点资格,其定点资格在每年的9月份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全市相关经营企业公开招标。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对没有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公安、工商等部门不得发放证照,已发证照的,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由发证部门收回。新闻单位要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介,广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广大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守法自觉性。广大公民对违法加工利用固体废物特别是违法焚烧固体废物者应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环保热线电话:12369,工商热线电话:12315)。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固体废物加工利用行业的管理力度,按照辖区范围实行层级负责制,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环境保护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党政领导环境保护实绩考核中。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市政府发布的有关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从2005年起,我国连续实施7年的积极财政政策正式被稳健的财政政策所取代。 2005年末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做出了2006年继续实施稳健财政政策的决定。所谓稳健财政政策,就是中性财政政策,指财政政策对总需求既不扩张也不收缩的情形,是介于扩张性和紧缩性财政政策之间的一种中间状态,是在经济总量基本平衡、物价比较稳定、结构性问题相对突出情况下,实行的一种财政政策。从近年来我国实施稳健财政政策的实践看,稳健财政政策是相对于我国过去实行的适度从紧财政政策和积极财政政策而言的,财政部门落实稳健财政政策的核心内容是,“控制赤字、调整结构、推进改革、增收节支”。控制赤字,反映了财政政策“松紧适度”的增量平衡取向,主要措施是适当减少财政赤字和长期建设国债。调整结构,反映了财政支出结构“有保有控”的结构优化取向,这轮宏观调控呈现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既要防止通胀的苗头继续扩大,又要避免通缩的阴影卷土重来;既要间接控制投资需求膨胀,又要努力扩大消费需求;既要控制部分行业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又要着力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推进改革,反映了财政政策促进“制度创新”、完善市场机制的取向,就是要转变以往主要依靠财政支出拉动经济增长的方式,通过财政自身的改革以及有利于改革的财政收支安排,实现推进整体改革的目的。增收节支是指财政部门要通过加强税收征管、努力增加财政收入,同时要严格控制财政支出的过快增长,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2006年,财政支出政策的基本特点是调整支出结构,在压缩一般性开支的同时,保障公共支出需要。财政支出重点投向农业、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等公共服务的薄弱环节。其中,加大财政支农力度,推进新农村建设,是本年度财政支出政策的重要内容。为了配合全面取消农业税政策,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安排了1030亿元转移支付资金。与改革前的1999年相比,农民减负约1250亿元,人均减负140元。“三补贴”政策(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共发放补贴资金188.7亿元。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始,西部地区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继续执行“两免一补”政策中规定的免教科书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其中部分专项资金实行了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直达学校,受益学生达到4880万人,平均每个小学生减负140元,初中生减负180元。中部地区每个省选择一个县于秋季学期开始试点,东部地区大部分省份也主动实施了改革试点。2006年中央政府的财政投资重点用于新农村建设的比例达到48%左右,比2005年提高了3个多百分点。1994年,分税财政体制改革初步确定了中央与省级单位之间的财政体制,但并没有确定统一的省以下财政体制,而是由各省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近年来,基层财政运行中的矛盾日益突出,县乡财政困难、地区间财力不均衡等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了解决地方财政运行中的问题,近年来,各地根据自身情况对省以下分税体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其中“乡财县管”和“省直管县”是涉及到财政级次改革的重大措施。 2006年,全国28个省份推行了乡财县管改革,18个省份推行了省直管县改革。但是,在改革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重要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2006年,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的重要进展。其中,在总结2005年政府收支科目分类改革模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完成了政府收支科目分类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2007年的预算将采用新的收支科目进行编制。此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国债余额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各领域的改革,均有不同程度的进展。相对于1994年的税制改革,通常将目前正在推进的税制改革称为“新一轮税制改革”,其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12个字。 2006年在税制改革领域取得的主要进展包括全面取消农业税,调整消费税税目与税率,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草案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出台,资源税政策调整,调整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等。近年来,我国财政政策的基本走势,可以概括为以公共化为取向,以均等化为目标,以规范化为原则,加快完善公共财政制度,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政策实施:1 2005年,我国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在许多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和调整,内容涉及增值税及其出口退税政策的大量调整、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系统化、企业减免税政策的规范化、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大幅调整、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及配套政策等等,税收政策的变化,2加快建设一批交通、能源和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推动一批重点工业和高科技项目的建设。第二,加大对装备制造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研究设立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基金。依托国家重点工程,提高铁路、地铁车辆,造船基础设施和重点船用配套设备,重大电力、石化、大型施工机械等重大技术装备的系统设计、制造和成套能力。第三,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企业加快技术进步,推动产业升级3财政地区导向投入:中央财政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中央财政增加预算内经常性建设投资,向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倾斜,支持西部大开发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国家发改委下达了2005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重点行业结构调整专项(第一批)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在下达的63个项目中,东北地区占40项目,其中辽宁省19项,吉林省8项,黑龙江省9项,大连市3项,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1项。63个项目总投资规模达68.97亿元,国债资金5.8亿元,其中东北地区投资规模44.07亿元,占总投资的63.9%;安排国债资金 4.29亿元,占国债资金总额的73.8%。4.出口退税:2005年我国出口退税3374.66亿元,由此测算每美元出口商品综合退税为0.4429元。比2004年全国实际退税2196亿元增长了53.7%退税比例调整:减轻地方财政负担: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分担的比例由75:25改为92.5:7.5。5农业财政投入:2005年,全国28个省份已全部免征农业税,还有3个省也将农业税税率降至2%以下。“十一五”规划开局的2006年,我国将全部取消农业税,农民将彻底告别几千年来的“皇粮国税”。农业基础设施投入: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重大水利项目建设,支持粮食生产,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二是加大对基础教育、公共卫生体系、公检法司设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投入全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达到2975亿元,比上年增加349亿元。农业生态生态建设:中央财政支持林业生态建设。2005年中央财政天然林保护工程经费支出74.87亿元,支持保护了14.3亿亩天然林;退耕还林支出290.31亿元,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支出46.83亿元,累计支持完成退耕还林1.35亿亩,荒山荒地造林1.84亿亩,封山育林0.19亿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支出 20亿元,支持保护重点公益林试点面积4亿亩。 2005年用于污染治理资金支出99.84亿元,重点用于“三河三湖”等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西部地区中心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等。6财政对就业投入:加大财政对扩大就业的支持力度,一是扩大投资要与扩大就业相结合,对就业促进很小的投资项目需严格控制土地、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加大对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就业增长点的扶持力度,如对新增就业数量较多的企业,可采取适当力度和适当期限的税收减免、财政贴息政策。二是加强减税和补贴等政策,扶持失业人员创办微型企业,鼓励大学生及其他社会高层次的人才独立创业,给予适当期限的金融、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要加快发展第三产业。三是鼓励各种非盈利、非政府组织发展,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四是扩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能和人力配置,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就业和创业能力。加大对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2005年中央财政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补助、再就业补助209亿元,比上年增加29 亿元。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等就业工作。中央财政还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福利社会保障制度财政投入: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明显提高,中央财政安排优抚事业费74.6亿元,比上年增长90%。 28个省(区、市)、2300个县(市)已初步建立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框架。救灾和扶贫工作力度加大。全年中央财政用于抗灾救灾的资金89亿元,救助受灾群众9000多万人次。 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抉贫资金162亿元,农村贫困人口比上年减少245万人。7财政支出:政府采购:财政部日前发布的《2005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分析》显示,2005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达到2927.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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