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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关于会务费(税务局系统会议费管理办法)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3-05-05 19:30   点击:524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税务局系统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开会前的会议通知(列明时间、地点和参会部门和人员等)和付款凭证(如银行流水或银行汇款,支付现金的需要对方提供收款收据)

第二,开会中的会议纪要(列明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会议主题、会议内容、记录人、呈报、主送、抄送等)。

第三,会议签到记录表。

第四,会务费发票。在这里,我要格外强调发票是会务费或者会议费的发票,也就是说内容必须要有“会务”或者“会议”字样,这或许就是常说的紧扣主题。现实中,很多单位和会计人员以“餐费”发票作为会务费列支进行报销,其实是不合规的,一旦税局问责很难能成立,毕竟单位在和税局的博弈中是处于劣势的

2. 国家税务总局系统会议费管理办法

会务费税前列支标准要求:

1、 有正式会议通知,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 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2、 报销时,应将会议通知附于票据后。 达到以上要求的,可全额在税前列支。 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 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 与企业生产 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 职工奖励、 为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 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

3. 税务系统会议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会议费支出,税务上的要求是根据8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只要企业能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和材料的,准予在税前扣除。会议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此处的支付凭证没有做限定,目前在实务中,旅行社和饭店也大都承办会议,其开具的发票能否税前扣除还要得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才行。

4. 税务总局会议费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企业的会议费作出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会议费证明材料: 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五十二条规定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5. 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议费管理办法

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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