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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新政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3-07-23 21:44   点击:258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江苏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新政

近日,有关“江苏省1号文件引热议”,并迎来全国各地网友的关注,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吧?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什么是一号文件,一号文件是指该省开年之后发布的一份文件,也是最重要的文件。可能全年工作安排都会围绕着1号文件内容开展,所以江苏省1号文件才会引来热议和关注。

2023年江苏省1号文件的全称是《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看了这个标题,很多人就能够想到它‬的内容。但是如果真‬是那么简单,你就错了。这份文件很长,我们不再重复全文,大家可以自己搜索来看,我们只举几个例子,说说这份文件的几个重要突破和重大意义。

第一大突破,面向小微企业和个体户大规模免税。例如,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收增值税。

第二大突破,允许民营经济进入过去“国有企业的专属领域”,包括交通、能源、水利、城建、环保以及文化、旅游、教育、卫生、体育、养老、农业农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

第三大突破,大规模鼓励创业,用政策帮助创业企业解决资金问题。例如,对于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的,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二、江苏省土地增值税政策指引

2023江苏省1号文件原文如下:

        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安排,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采取扎实有效措施,着力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改善社会心理预期、提振发展信心,全力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持续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一)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政策措施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三)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的,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四)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安排12亿元,支持工业企业开展免费诊断、高端化改造升级、智能制造及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和融合应用创新等项目建设,推动中小企业上云用平台,加快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安排9.5亿元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围绕省“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产业体系,采取定额补助和拨改投相结合的方式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对认定的化工(危化品)企业高风险老旧装置更新改造和新技术应用项目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

二、强化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

     (五)设立100亿元规模中小微企业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资金贷款,省财政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贴息资金1亿元,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增产增效。依托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充分发挥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和省级企业征信服务平台作用,力争推动银行机构依托企业征信投放中小微企业信用类贷款2500亿元,省财政对服务平台给予适当奖补支持,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在再贷款、再贴现政策方面对相关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法人银行机构发行永续债、二级资本债以及小微、双创等专项金融债补充资本金和中长期资金,缓解贷款资本约束,提升信贷投放能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六)统筹使用中央贴息资金和省有关专项资金,落实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2.5个百分点的贴息、期限2年。实施支持制造业、服务业、社会服务领域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更新改造设备优化政策,支持省内各银行以更优惠的利率积极投放中长期贷款,重点支持市场化的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项目,引导资金投向科技创新、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有关部门)

      (七)鼓励金融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运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引导小微企业贷款继续扩面、增量、降价。对发放普惠小微贷款较好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给予激励资金。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零售、文化旅游(含电影)、交通物流、养老服务等行业企业,加大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优化贴现手续,降低贴现利率。(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民政厅、省电影局)

      (八)支持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健全能担、愿担、敢担的工作机制,专注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市场主体,其中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1%。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推广“小微贷”“苏农贷”等专项贷款产品,满足多样化金融需求。(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信用再担保公司)

     (九)推动金融机构全面落实优化内部转移定价、不良容忍度、尽职免责、绩效考核等要求,加大对民营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支持银行机构将再贷款利率下调和LPR下调传导至贷款利率,合理降低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支持银行机构、支付机构推出特色减费让利举措,健全支付服务减费让利专项工作机制,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全国股转系统绿色通道审查机制、全国股转系统与北京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直联机制优势,支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挂牌、上市。(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鼓励交通物流、餐饮、零售、文化旅游(含电影)、养老服务、会展等行业主管部门主动与金融机构共享信息,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信用信息等数据,发放更多信用贷款。支持金融机构用好用足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加大交通物流领域贷款投放力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电影局)

三、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十一)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继续实施社保降费、稳岗返还等政策,具体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在各设区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不含生育保险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之和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允许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备付月份在15个月及以上的地区,根据待遇清单规定,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经批准后可阶段性适当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十二)鼓励订单较多、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一季度生产安排。鼓励有条件地区对春节期间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补贴。鼓励企业推行弹性休假,按规定足额支付职工正常薪酬和加班工资。积极开展各类线上线下协同招聘活动,鼓励各地向免费提供职业介绍且成功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放就业服务补助。巩固现有城乡公益性岗位规模,持续加大岗位开发力度,落实2023年新创设城乡公益性岗位5万个以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十三)加强与劳务输出地的劳务合作,开展点对点返岗复工服务,鼓励员工早日返岗。鼓励各地对2023年1月25日至2月5日期间租用大巴车跨省点对点组织外来务工人员返岗的企业,给予实际包车费用适当补贴;对2023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首次来苏就业、且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给予交通补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四、帮助企业减轻负担

      (十四)强化水电气生产要素保障,对暂时缴费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申请审核通过后,欠费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为10千伏及以下中小微企业全面建设外部电力接入工程,无需用户投资。全省用户报装容量200千瓦及以下可采用低压接入,对春节前后连续生产有电力增容需求的企业,提供用电绿色通道服务。(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十五)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在建项目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可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限制或拒绝。(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十六)减半收取住宿餐饮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费用。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直属检验检测机构对小微企业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费用减半收取,对省内个体工商户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检测和特种设备检验费用减半收取。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药品再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费,对水资源费省级部分减按80%收取,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下调2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国防动员办(人防办)、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

五、降低物流成本

     (十七)对每月通行次数在30(含)以上的公路客运班线客车给予ETC通行费八五折优惠,对运政苏通卡货运车辆给予通行费八五折优惠。对进出省内年吞吐量达到200万以上标箱或年吞吐量达到100万标箱且连续三年增长率超过全省平均增长水平的主要集装箱港口(目前符合条件的为太仓港、连云港港、南京港、南通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全省所有普通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给予ETC通行费五折优惠,执行期限自2023年4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2023年一季度暂按原优惠政策和范围执行)。对进出省内中欧(亚)班列集装箱主要装车点和集货点的集装箱运输车辆,继续在全省所有普通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全免车辆通行费,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十八)鼓励电商和邮政快递企业增加佣金比例、设置跑单奖励,为快递员和外卖骑手购买相应保险、提供必要餐饮保障。安排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对各地邮政快递业人员发放必要的抗疫物资。(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司法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九)鼓励各港口企业加强与大型国际班轮公司以及国内航运骨干企业合作,与班轮公司签订长约合同。支持客运枢纽向城市综合体转型,统筹枢纽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打造城市综合体。在保证交通基本服务功能的前提下,适度拓展车辆租赁、旅游集散、邮政快递、商务会展、贸易金融、文化休闲、购物餐饮等功能,促进交通与关联消费产业集聚发展。加大对纯电动船舶发展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港口集团)

六、着力恢复和提振消费

     (二十)支持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和促消费工作,持续办好苏新消费四季主题系列购物节,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给予专项支持。继续开展江苏味道餐饮促消费活动和全省销售竞赛季活动,评出百家优胜商贸流通企业。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绿色智能家电下乡等促消费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放数字人民币红包等。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二十一)安排9000万元省级文旅产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产业融合、赋能乡村、数字文旅等项目,促进文旅企业恢复发展、创新发展。加大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对小微文旅企业支持力度,2023年投放的新项目数量占比不低于30%。继续实施100%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对提供广告和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费额的50%减征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电影局、省税务局)

      (二十二)鼓励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进行公务活动和群团活动时,委托旅行社等文旅企业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预付款比例不低于50%。鼓励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与工会加强合作,将符合条件的旅游民宿、乡村旅游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红色旅游景区等纳入疗休养活动范围,开发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和符合政策的路线和产品。(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总工会、省财政厅)

      (二十三)精心办好2023“水韵江苏·有你会更美”文旅消费推广季,持续办好大运河文化旅游博览会、乡村旅游节、非遗购物节等活动。支持常州、无锡、连云港、淮安创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积极准备入出境旅游稳步有序复苏,及时向境外市场宣传入出境旅游政策,组织文旅企业走出去拓展客源市场,邀请境外旅行商、媒体来江苏踩线采风、对接合作,推出更多适应境外游客需求的旅游产品、线路和服务。(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委宣传部)

七、积极扩大有效投资

      (二十四)加大对省级及以上重大项目建设推进力度,可由地方政府根据职责权限作出承诺,制定并试行用地承诺制,在地方政府承诺兑现排污总量指标来源、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的前提下,可实施项目环评承诺制审批。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双信地+定制地”供应模式,探索采用不可撤销、无条件见索即付保函等方式缴纳竞买保证金。推行工业用地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出让等供应方式,鼓励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

      (二十五)强化省级及以上重大项目建设要素保障,完善规划承诺制项目用海报批路径,加快用海审批;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的情况下,优先保障用地需求;采取优化定额供给、精简审核程序、简化可研论证等方式,保障项目使用林地。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基础上,省重大项目排污总量指标不足部分,可按程序申请省储备库储备的排污总量指标予以解决。优化能耗强度审批流程,时长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生态环境厅)

       (二十六)持续拓宽民间投资行业领域,支持民间投资更多进入交通、能源、水利、城建、环保以及文化、旅游、教育、卫生、体育、养老、农业农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科技创新项目建设,支持民营资本参与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对纳入各级重大项目清单的民间投资项目,按规定给予建设用地、资金支持以及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等政策便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等有关部门)

     (二十七)强化市县重大项目资本金配套,支持地方符合条件的项目更多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作为资本金。鼓励项目法人和项目投资方积极争取国家结构性金融工具,通过发行权益类、股权类金融工具等,多渠道规范筹措项目资本金。支持公路、铁路、城建等领域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适当下调项目资本金比例。(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

八、促进外贸外资稳中提质

      (二十八)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安排7亿元支持外贸稳中提质工作,开展百展万企拓市场行动,支持企业参加超100个境外线下重点展会,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对出境参展企业展位费给予最高80%的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大对企业参展的展品运输、商旅等费用支持力度。搭建江苏优品线上专区,引导外贸企业触网上线、加快提升数字营销能力。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二十九)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跨周期逆周期调节作用,推动出口信用保险持续扩面降费,进一步扩大承保规模和覆盖面,降低短期险费率和资信费用,继续实施并优化小微外贸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平台统保政策,吸引更多企业参保。优化出口信保承保和理赔条件,对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的企业,实行保费分期缴纳的便利措施。加大“苏贸贷”融资功能推广力度,发挥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增信保障作用,帮助外贸企业提升融资能力。(责任单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江苏银保监局)

     (三十)推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提质增效,支持银行为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提供安全高效低成本的资金结算服务。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丰富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场景,助力优化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加大汇率避险服务有效供给,强化中小微企业、贸易新业态的汇率避险扶持,稳步实施外汇套保奖补等支持措施。保障重要物资产品进口,指导企业扩大应用两步申报、提前申报、两段准入等措施,提高进口农食产品通关效率。(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南京海关)

     (三十一)发挥跨部门机制专班作用,加强对国家级重点外资项目的调度服务,积极争取国家层面资源要素保障。梳理排出100个符合高质量发展导向、有较强引领带动作用的省级重点外资项目,推动加快建设、投产达效。积极邀请外籍高管来苏开展投资洽谈,并提供更多的工作便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外办等有关部门)

九、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十二)因城施策用足用好房地产调控政策工具箱,调整优化限制性政策和土地出让政策,大力支持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坚持“房住不炒”,认真落实居民个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完善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方式,优化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十三)支持房地产业合理融资需求,加大建筑业金融支持力度,重点推进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政策落地见效。用足用好国家专项借款,鼓励商业银行加大配套贷款力度,全力以赴保交楼,切实维护购房者利益。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股权融资政策,开展再融资、并购重组及配套融资。支持省内融资担保公司加入交易所债券市场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专项支持计划,央地合作增信共同支持民营房地产企业发行公司债券。(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证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十四)指导并督促各地根据国家要求,优化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在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安全和项目正常交付的前提下,合理释放监管额度内的资金,促进房地产企业加快资金回笼。(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十、大力支持防疫药品器械生产研发

     (三十五)对已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的,以及由我省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并在我省生产的创新药(药品注册分类为中药1类、化学药1类、生物制品1类),按照不同研发阶段,择优给予最高3000万元资金支持。对进入国家和我省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医疗器械产品,以及对进入上述程序、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第三类)且在我省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择优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金支持。对每个单位每年累计支持额度不超过1亿元。对上述在我省生产的创新产品,省补助比例最高占地方投入的50%。(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药监局)

     (三十六)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用于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药品,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注册费。对一般医疗器械企业产品检验收费减免5%,对小微医疗器械企业产品检验收费减免1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

      (三十七)对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注册、应急注册、优先注册等情形,设置便捷通道,开展集中会审、同步核查、优先注册检验。第二类医疗器械延续注册审评、生产许可证延续办理时限分别缩减至30个、10个工作日;有源类、无源类医疗器械检验时限再分别压减10个、15个工作日;药品注册检验时限缩减至45个工作日,需标准复核的时限缩减至70个工作日。对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诊疗方案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公布的治疗指南中涉及的药品(医用耗材)实施绿色挂网通道,符合阳光挂网政策的,随报随挂,第一时间供医疗机构采购使用。(责任单位:省药监局、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

十一、着力提升医疗保障能力

      (三十八)省财政安排资金支持持续做好疫情防控,全方位提升医院医疗救治能力,确保其平稳运行,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医保、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该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

     (三十九)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临时增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医保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报销限额,报销比例不低于75%,该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

     (四十)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互联网首诊服务,医保基金按照线上和线下一致的原则,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患者在异地具备条件的联网医院发生的住院、门急诊费用统一纳入联网直接结算。暂不具备条件的,参保患者可持相关门诊费用票据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人工报销,统一执行参保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患者门急诊专项保障政策。加强口罩、药品等防疫物资的生产供应和组织调拨,保障重点单位和人群医疗物资供应。(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

十二、优化提升政府服务

     (四十一)综合运用预留份额、价格扣除等举措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加快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推动实现全省政府采购一张网。组织信用服务机构协助失信企业开展信用修复,指导和帮助失信市场主体重塑信用。持续推行柔性执法、精准执法,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制定涉企轻罚免罚清单,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无明显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被处以罚款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依法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十二)持续优化产业链+法律服务,推出涉企法律服务清单,加快推进民营企业公司律师制度,推动有条件、有需求的民营企业设立公司律师。推动仲裁机构在商会、协会、企业等设立联络点,进一步在金融、保险、知识产权等新经济新业务中推广运用。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法律服务,推广商业秘密在线公证。加强涉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积极推动在民营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为中小微企业免费提供国际商事法律咨询和国际商事调解等公益性法律服务,为企业国际化经营提供法律服务保障。(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工商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贸促会)

        以上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全面贯彻国家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支持市场主体。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优化提升服务,加强宣传解读,建立直达服务机制,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细,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省级层面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健全政策实施评估机制,调动省、市、县(市、区)三级联动积极性,着力推动下沉一级解决存在问题。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就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三、江苏省最新土地增值税政策文件

江苏省2022年1号文件

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2022年1月31日)

做好2022年全省农业农村工作,深化推进乡村振兴,强化农业重要基础地位,稳住“三农”基本盘,更好发挥“压舱石”作用,对于应对各种风险挑战,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确保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具有特殊重要意义。总的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要求,按照省第十四次党代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面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毫不放松抓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统筹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和农村改革等重点工作,着力构建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持续沿着“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循环、高技术引领、高成长收入、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和加快形成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的规划目标和路径,更富成效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促进共同富裕,努力建设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新时代鱼米之乡,为坚决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一、确保粮食安全,坚决扛起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责任

1.强化粮食安全政治责任。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严格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确保粮食播种面积8124.9万亩、总产量740亿斤以上。建设500个粮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示范片。启动新一轮优质粮食工程,放大优良食味稻米、专用小麦生产优势,油菜、花生等油料种植面积恢复到450万亩以上,大豆播种面积309.2万亩。示范推广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技术,推动大豆玉米兼容发展。落实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加大产粮(油)大县奖励力度,合理保障农民种粮收益。支持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主体加强产业链联合,加快推行“种粮一体化”新模式,在订单农业、加工增值、品牌赋能等关键环节精准发力,提高种粮综合效益。

2.巩固生猪等重要农副产品综合产能。压紧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确保供给安全、价格稳定。加强生猪产能逆周期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稳定在120万头,规模猪场数量稳定在5000家以上。加强产需对接,统筹推进扬子江城市群“菜篮子”工程绿色蔬菜保供基地建设,提升淮北等蔬菜优势区生产能力,全省蔬菜播种面积2100万亩左右。稳定水产养殖面积,积极发展深远海渔业,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

3.加强重要农产品储备调运和应急保障。健全重要农副产品供需信息发布机制。完善粮食储备管理机制,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政府粮食储备规模,落实省级储备粮增储10亿斤任务。增强供需调节、调运和应急保障能力,促进蔬菜及重要农副产品保供稳价。做好化肥等农资生产储备调运。深入开展粮食节约行动。

二、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强化现代农业基础支撑

4.落实“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坚决守住耕地红线。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足额带位置逐级分解下达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逐级签订新一轮耕地保护责任书,并将此作为刚性指标严格开展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终身追责。改进和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严格补充耕地认定和监管。强化耕地用途管制,加强耕地利用优先序管理,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引导新发展林果业上山上坡,鼓励利用“四荒”资源,不与粮争地。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展耕地卫片专项监督,对疑似问题图斑开展核实整改。加大土地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力度,稳妥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巩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成果。精准有序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加强示范基地建设,确保安全利用率达93%。

5.高标准推进“吨粮田”建设。围绕“十四五”末全省建成5000万亩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吨粮田”目标,省定高标准农田建设最低投资标准提高到每亩3000元。推进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建设,深入实施耕地质量提升工程,以县为单位探索开展高标准农田质量评价,探索实施灌排系统生态化改造,新建高标准农田400万亩。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20万亩。完善“县负总责、乡镇落实、村为主体、受益者参与”的管护机制。对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统一上图入库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继续加快大中型灌区现代化改造步伐,实施8个大型灌区、27个中型灌区现代化改造项目。启动实施重点塘坝除险加固工程建设。

6.深化种业振兴行动。认真落实种业振兴行动方案。扎实做好农业种质资源普查收集,高水平建设好管理好应用好农作物种质资源库。组建种业科技创新联合体。组织实施种业科技创新“揭榜挂帅”重大项目,开展种质资源创新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能力提升建设,扶优一批现代商业化育种重大创新中心(企业)。加快南繁硅谷等种业创新平台建设。启动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

7.推进农机化“两大行动”。推进农业生产全程全面机械化行动,新建10个以上省农业生产全程全面机械化示范县,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85%。推进农机装备智能化绿色化提升行动,加快农机装备补短板,梳理需求清单,牵引供给侧研发制造。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开展粮食生产智慧农场和特色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园区)建设,特色农业机械化率达60%。扩大生态型犁耕深翻试点,支持加快手扶拖拉机等老旧农机具报废更新。

8.加强农业重大灾害防范应对。完善农业自然灾害防御机制,升级全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强化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建设智慧化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加强人工影响天气能力建设。加强农作物重大病虫疫情以及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预警与防控,落实属地责任,实行定责定岗定人。加强防汛抗旱应急物资、救灾备荒种子等储备。

三、深化有效衔接,努力促进共同富裕

9.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开展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认定,确保符合条件的应纳尽纳,建立健全数据库和动态监测平台,建立部门联动的信息共享机制。健全低收入人口长效化帮扶政策,加强社会救助、就业创业、产业帮促等资源统筹,建立分层分类的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持续推进低收入农户家庭和经济薄弱村集体增收。

10.深入实施富民强村帮促行动。持续优化富民强村帮促政策体系,推动帮促政策落地见效。深化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和监督。切实满足低收入人口小额信贷需求。加大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支持力度,继续选派工作队、第一书记到村帮促。继续支持苏北六大重点片区和黄桥、茅山等革命老区加快发展。

11.接续做好苏北农房改善“后半篇”文章。稳妥处理搬迁农户就业、收入和社会参与等各方面现实利益,衔接维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各项权益,确保他们随生产生活方式和社会运行管理的调整转换而过上高品质的美好生活。重点支持新型农村社区加快发展现代乡村产业,进一步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根据农村实际情况,探索建立符合农民需求的社区治理模式。坚持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导向,加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量。认真总结苏北农房改善工作的各类经验,用于指导后续相关工作。

12.扎实推进农民收入十年倍增计划。推动先富带后富,加快构建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长效机制,实现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城镇居民、农村低收入人口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农民平均增幅。优化农民就业环境,支持农民多渠道灵活就业,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支持农村创业创新,健全完善集体收益分配机制,拓展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强化政策支持,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稳步增加转移性收入。

13.积极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巩固拓展资源发包、物业租赁、资产经营等发展路径,创新探索融合经济、绿色经济、服务经济和“飞地”经济,鼓励村村抱团、深化村企合作、探索村社融合。建立集体经济发展成效与经营管理人员待遇报酬增长挂钩机制。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规范化、常态化管理和监督。

四、聚焦乡村发展,加快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

14.发展高效特色农业。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建设,实施规模主体入网监管提质增效工程,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确保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98%以上。深入实施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完善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培育一批“江苏精品”农业品牌,打造一批高知名度、高美誉度的农业品牌,新增60个省级目录品牌,绿色优质农产品比重达66%。实施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提升建设20个地理标志农产品。开展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因地制宜发展蔬菜、园艺等特色产业,有序推进设施农业宜机化、标准化建设,推广应用现代化智能化设施设备,新建100个省级园艺作物标准园。鼓励发展工厂化集约养殖、立体生态养殖等新型养殖设施。加快国家级、省级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推动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集聚,做优做强国家级中晚熟大蒜、苏系肉鸡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在有条件的地区,发展高科技现代农业、精致精细“微农业”、社区体验农业等都市现代农业。

15.繁荣县域富民产业。支持大中城市疏解产业向县域延伸,引导产业有序梯度转移。大力发展县域范围内比较优势明显、生态友好、生产安全可靠、带动农业农村能力强、就业容量大的现代乡村富民产业。完善县城产业服务功能,强化产业链与创新链融合,促进产业向园区集中。在城郊周边布局中央厨房、主食加工、休闲食品等产业,发展“中央厨房+”等新型业态。引导中心镇发展专业化中小微企业集聚区。推进乡村传统工坊、乡村手工业、乡村文旅、乡村车间等乡土产业进入农业园区、创新创业园。

16.实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行动。加快农业全产业链建设,打造优质粮油、规模畜禽、特色水产、绿色果蔬等超千亿元的重点链,培育一批“链主”企业和典型县。建设特色产业强镇,推动产镇融合、产村融合发展。推动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提档升级。建设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名录,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将符合要求的乡村休闲旅游项目纳入科普基地和中小学学农劳动实践基地。做强“苏韵乡情”休闲农业品牌,拓展农业休闲体验功能,推动农业与旅游、文化、教育、康养深度融合,探索共享农庄等新模式。打造农村产业融合示范样板,建好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积极支持把黄河故道建设成为生态富民廊道。落实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政策。

17.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引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和传统县域商贸流通企业渠道下沉,推动县域商业设施建设改造升级。深入实施“快递进村”工程,加强“一点多能”的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点建设,农村物流达标县、镇级服务站建设覆盖率分别达60%和95%以上,打造一批凸显地域特色“苏式农村物流品牌”。鼓励生产企业开发适合农村市场的日用消费品、大家电、家居、汽车等,促进农村耐用消费品更新换代。支持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加快区域性农产品产地专业市场和田头市场建设。扎实推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整县试点,新建100个以上田头农产品冷藏保鲜设施。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公共型农产品冷链物流骨干网,建设县域集采集配中心,改造提升基层供销合作社100个。

18.支持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创业。构建常态化援企稳岗帮扶机制,落细落实各类农民工稳岗就业政策。依托乡村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广泛挖掘农村劳动力就业岗位。开展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常住地认定服务,大力开发保洁保绿、治安协管等乡村公益性岗位,扩大就业援助政策享受范围。组织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重点开展新业态、物流、家政相关职业工种培训。完善落实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税收优惠、创业补贴政策,降低农民创业门槛和成本。建设各类创业创新园区、星创天地、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和孵化实训基地,组织农村创业创新项目创意大赛,培育一批农村创业创新群体。

19.提升农业农村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巩固长江禁捕退捕成效,深化非法捕捞专项整治。严格做好湖泊水生生物保护区常年禁捕、科学增殖湖泊水生生物资源、湖泊保护区外水域科学回捕保护水域生态试点。实施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促进乡村生态振兴行动计划。实施农业绿色低碳发展重大关键

四、江苏省最新土地增值税政策是什么

你好,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江苏个体工商户开票限额调整为年销售额不超过10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超过10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开具发票。具体开票限额还需根据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地区和行业进行具体核实。建议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当地相关政策规定,以确保开票业务的合规性。

五、江苏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

由资不抵债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立案,立案后成立破产清算组负责破产企业的管理清算工作。清算结果出来后由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宣布清算结果和清偿方案。资产和人员处理结束后判定该案结案。

六、江苏省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条例内容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2000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防止土地资产流失。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登记发证

第四条 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管理。

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土地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出租、抵押登记。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土地权利终止的,原土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

(一)依法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国有土地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

(四)土地使用权抵押、出租等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

(五)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全部征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的;

(六)其他依法被终止土地权利的。

第八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工作失误导致登记不当的,应当予以更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冶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编制本辖区上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法津、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士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土地利用区应当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用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区、村庄集镇建设

用地区、土地开垦区和禁止开垦区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江河、湖泊、滩涂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交通建设规划等,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应当优先保证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建设用地。

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士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本辖区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五条 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承担耕地补偿责任。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交纳耕地开垦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开垦新的耕地,补足与所减少的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耕地而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征用的,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承担耕地补偿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农民集体所有耕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耕地补偿责任。在安排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时,由用地单位按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供耕地补偿责任承担者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进行开垦。

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的设区的市、县,在本辖区开垦的耕地不足以补充建设占用耕地数量的,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易地开垦,并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等有关部门负责验收。

第十七条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依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农业结构调整应当保护基本农田的耕作条件,不得破坏基本农田的基础设施。

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标准应当高于其他耕地。

第十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整理的土地经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其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作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有偿转让。

第十九条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末使用的,应当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开发荒山、荒地三十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开发荒山、荒地三十公顷以上、一百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开发荒山、荒地一百公顷以上、六百公颂以下,以及开发荒滩六百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人民政府留成部分和土地闲置费等,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三条 因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实行统一征地、统一供地。建设占用土地,建设单缸或者个人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为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将演规则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用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一)一公顷以下的,在县行政区域内,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五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务院批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未利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按前款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和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范围内的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偿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始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将士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占用国有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可以按不高于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同类土地的标准予以补偿。

第二十九条 依法征用的土地,按照国家税法规定,自批准征地的次年起停止计征该土地所负担的农业税等税费。

第三十条 依法开采地下矿产资源造成地面塌陷的土地,应当尽量改造利用。造成耕地等级下降的,应当给予补偿。不能恢复为农用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手续,具体补偿安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届满,由临时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无法恢复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三十二条 逐步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建设用地供求状况和建设用地计划储备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

对城镇闲置和因城市改造或者企业破产、搬迁等需要调整利用的土地,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田家规定,统一收回或者收购储备统一实施有偿供地。

第三十三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权限审批。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农村村民一户在农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宅基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下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不同地区宅基地面积的标准,没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可以咋出具体规定。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则、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它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经批准后连续二年末使用的宅基地,应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

第三十五条 农村村民新建、翻建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上地利用年度计划,按年度分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除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外,应当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土地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采用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商业、旅游娱乐和城市规则区范围内的经营性房产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按照基准地价确定的最低价。

协议、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二)未依法领取土地证书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五)共有土地使用权人未经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出租和抵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

(二)改变土地用途的;

(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批准同意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出租和抵押,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的,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经批准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土地收益。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出租的,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出租的,应当由出租方依法办理出让或者国有土地租赁手续,缴纳出让金或者租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抵押的,应当先进行地价评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实现抵押权时,应当首先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其他有偿使用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

第四十一条 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土地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公布的基准地价和规定地价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由依法设立的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地价评估结果涉及国家土地收益的,必须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四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方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明显过低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申报价行使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以租赁、联营,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佩戴标志,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查验土地证书;对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责令其停止建设,自行拆除,并可以通知施工单位和个人停止施工。

第四十八条 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登记发证、收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等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纠正。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不给于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依法作出处罚或者直接作出处罚,并可以直接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一)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土地登记,获取土地权属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注销土地登记。吊销土地权属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建没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制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低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截留应当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者没有足额支付给农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侵占、挪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以及在征地中发生的其他费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农村村民新建住房后,不按用地审批时的约定拆除原有住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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