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
对凡在2008年1月1日前未取得国土部门审批的占用耕地,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补办占地手续的,一律按照《办法》规定,依新的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提示:2008年1月1日以后补办手续的,要按新的税额计算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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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凡在2008年1月1日前未取得国土部门审批的占用耕地,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补办占地手续的,一律按照《办法》规定,依新的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提示:2008年1月1日以后补办手续的,要按新的税额计算缴纳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