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一。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方法计算。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审计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20%上下的浮动幅度内确定收费。
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资产总额
起收点3000元
100万元以下(含) 3‰
100—500万元(含) 0.75‰
500—1000万元(含) 0.4‰
1000—5000万元(含) 0.15‰
5000—1亿元(含) 0.12‰
1亿—10亿元(含) 0.1‰
10亿—50亿元(含) 0.09‰
50亿—100亿元(含) 0.05‰
100亿元以上 0.04‰
连续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可在三年的审计收费之和的基础上视工作量的变化按50-80%比例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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