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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产设备转为自用后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1-10-20 09:22   点击:130  编辑:连玉   手机版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款,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第五款,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因此,热量表检定装置转为自用设备,若该设备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及其相应的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也应转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根据上述规定,热量表检定装置转为自用,所得税上不视同销售确认收人。会计上,应将其转为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

企业自办食堂业务如何进行财税处?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内部食堂对外发生采买业务,应按规定取得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职工交的充卡费用属于职工福利费减项,账务处理时可以冲减职工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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