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项中,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的是(3有形动产租赁业务)
随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的发布,新一轮“营改增”试点将在8月1日由部分省市扩大至全国范围。
按照财税〔2013〕37号文件的规定,“营改增”后,提供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7%,在几档税率中是最高的。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其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出租有形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含价外费用)全额。
现行税法规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时,是以收取的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余额作为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时,则是以销售额乘以征收率3%的积为应纳税额。在理论上,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租金收入,当增值率分别达到18%以及30%时,其增值税税负将超过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税额或原按5%计算的营业税税额。因此,仔细研究和合理运用财税〔2013〕3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纳税人对今后的税负提前予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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