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税务案例分析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1-10-11 13:36   点击:284  编辑:姚雪   手机版

1、税务所所长签发扣押文书无效。征管法第40条,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2、扣押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见征管法细则第63条。
3、扣押货物时,必须开具收据。见征管法第47条。
个体工商户能够获得赔偿。见征管法43条。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