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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1-10-06 19:21   点击:250  编辑:印蓝   手机版

需要通过以下九个步骤申报个人所得税。

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一、在申报个人所得税之前,需要了解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流程。
二、首先,需要完成第一步,完善中方人员维护。
三、中方人员维护在功能区,大厅工具箱的最后一栏,点击进入。
四、这时,会出现中方人员维护窗口,在下面填入公司人员信息。
五、将员工工资发放明细填写完整系统会根据所提供的数据自动核算出税金。
六、这时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将会自动生成。
七、报税人员可以再网络划款那一栏查询个人所得税是否申报成功。
八、如果提示为“申报成功,扣款完毕!”那也就是说网上申报缴税步骤已经完成
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去银行拿回执单。最终扣款结果以银行回执单为主。
九、如果提示红色字体,那就是说所申报的表单没有按照纳税核定查询信息表的信息申报。需要会计人员重新检查审核,或咨询相关的专管员。

个人能不能自行申报纳税?

自行申报纳税是指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由纳税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的一种纳税方法。

个体营业执照申报要交税吗

个体工商户申请税务登记证,不是必须缴税的。

个体工商户申请税务登记证,是说明该个体户已接受了税务局的管理,在税务局有了备案登记。
一、税收征管法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个体工商户只有发生了纳税义务,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依法交纳税款。
个体工商户如果在营业期间发生了纳税义务,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依法交纳应纳税额;对不申报纳税的,一经查实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0元。达不到起征点的不交税,超过起征点的要全额缴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申报方式:
(1)直接(上门)申报方式:没有实行税银网络划税、委托代征的纳税人可以自行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税银网络划税方式:凡大连市范围内(除委托代征和建帐的个体工商户)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定期定额户(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可实行税银网络申报纳税。
有关具体操作方法和程序按照大国税[2003]13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双定业户税银网络申报纳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办理;
(3)邮寄申报方式;
(4)其他申报方式。
以上具体申报方式的选择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国税机关确定。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先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纳税检查,结清税款、缴销发票、收回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纳税人持《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扩展资料:
一、证件登记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二、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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