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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税务代征(工会经费税务代征情况)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3-07-10 01:10   点击:266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工会经费税务代征情况

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以下统称工会经费)收缴工作,保证工会经费及时足额征收,更好地发挥工会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条例》《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全省工会经费由税务机关统一代征。具体意见如下:

  一、代征范围

  省内除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拨缴的工会经费。

  二、计费依据

  缴费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以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计费依据。

  单位全部职工是指在缴费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企业的合同制工人和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和聘任干部、单位因各种原因聘用的临时工、季节工、服务员、营销员等人员,同时还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

  工资总额是指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三、费率

  工会经费的缴纳比例为缴费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

  四、征收管理

  (一)税务机关原则上对工会经费实行属地化征收管理,确有需要实行集中征收的,由省总工会与省税务局商定。

  (二)各级总工会负责对所缴工会经费进行审定、核算和检查。

  (三)缴费期限和纳税期限一致,缴费单位应于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

  (四)税务机关主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代征工会经费。

  (五)对拒缴单位由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各级税务机关与同级总工会应加强信息交换与传递,积极做好工会经费的代征工作。税务机关要将工会经费的代征工作纳入日常管理,配合工会做好记账、对账工作,双方要对每个征期工会经费的代收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七)各级总工会和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减免工会经费。缴纳工会经费确有困难的单位,应提出申请并作出补缴计划报当地总工会,由当地总工会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对撤销、关闭和破产的单位,由缴费单位工会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撤销、关闭和破产清算的文件及相关复印件,报当地总工会核销后函告税务机关。

  (八)各级总工会应与税务机关建立交流机制,通过培训、研讨、经验交流等形式推进税务代征工作,对代征工会经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税务机关和个人在有关评优评先项目中予以优先推荐。

  五、代征管理费

  市级总工会按实际代收工会经费总额的5%提取代征管理费,按季支付市属各区级税务机关;县级总工会按实际代收工会经费总额的5%提取代征管理费,按季支付给同级税务机关。代征工作有特殊难度、经费不足、需要提高代征管理费比例的地区,当地总工会和税务机关协商一致后报上级机关批准。代征管理费主要用于税务机关组织征收、优化服务、设备改善、培训交流、工作激励等相关支出。税务机关要对代征管理费加强监督和管理。

2. 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的计算方式

工会经费计算公式: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 国税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建立工会组织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省总工会直管单位和市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除外)。

国税代收工会经费的比例:企业、事业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的工会经费中应上缴上级工会50%的部分。

(省属产业工会在汉单位和垂直管理单位的代收比例另行规定)

3. 工会经费税务局代征

具体情况要看是哪个国家和地区的工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来说,工会经费上缴40%的用途需要在工会章程中明确规定,并经过工会会员大会决定。这些经费可能会用于:

1,组织活动和培训:如开展职工文化体育活动、职工技能培训等。

2,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处理职工劳动纠纷、提供法律服务等。

3,组织劳资协商:如代表职工与企业谈判议定劳动合同、福利待遇等。

4,支援慈善公益事业:如开展慈善捐赠、扶贫救灾等。

总之,工会经费的用途应该是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职工提供服务和帮助,或支援慈善公益等事业,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如果出现工会经费的滥用或贪腐行为,需要进行相应的监督和惩处

4. 工会经费代征比例

一、征缴原则

工会经费征缴按属地原则,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实行税费共同征缴管理。工会经费级次管理分市、县两级,各城区统一入市级管理。

征缴权限。地税机关代征工会经费具有征收、管理、稽查及处罚等权限。

二、代收范围

1、凡在我市境内建立工会组织的所有企业单位。

2、已建立工会组织,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3、开业或设立满6个月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

三、户籍管理

纳费企业的户籍管理,以工会部门提供的户籍信息为主,以税务登记为辅,建立征收台帐掌握户籍变化。

四、计费标准

1、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缴工会经费。

2、应建立工会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3、商业银行、太平洋财险公司、太平洋寿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缴。

4、电业局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并按计提工会经费的13%比例上缴。

5、国家金融、保险企业、省移动、网通、邮政企业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按计提工会经费的10%比例上缴。

6、对于规模小,帐目不健全、工资核算不实的单位,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2%计缴工会经费。

7、企事业单位名单和工会经费解缴比例,由地方总工会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地方总工会未统计的企事业单位,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税务登记计算工资总额计缴。

五、票据管理

1、地方税务局实行代征工会经费后,原工会部门使用的票据一律作废。从地方税务局征收起,使用市总工会监制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缴款书》。

2、地方税务局计会部门负责票据管理、发放,征收部门负责使用。该票据一式六联,一联为缴费单位留存,二、三联为银行部门留存,四联为工会部门留存,五、六联由地方税务局计会和征收部门留存。

3、申报表由工会部门统一印制。地方税务局负责管理、发放。申报表一式三联,缴费单位、征收部门、工会部门各一份。

六、纳费申报

缴费单位经办人按照上月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工会经费,填写《工会经费(筹备金)申报表》(一式三份),到地税征收分局办理申报手续。分局申报窗口经办人员对缴费单位填制的申报表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在申报表上加盖“盘锦市地方税务局××分局工会经费代收专用章”,返还给缴费单位一份,留存一份,传递给工会部门一份(征期后传递)。

工会经费的缴费期为年、季度和月份。月份终了15日内缴费申报;季度终了15日内办理缴费申报;年工资总额较小的单位则可以年为缴费期,于年度终了15日内办理缴费申报。具体标准由各征收局自定。

七、费款征收

通过银行转帐方式缴纳费款。依据缴费申报数额,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向纳费人开具《工会经费(筹备金)缴款书》,纳费人通过其开户银行将应缴工会经费(筹备金)缴入工会经费专户。每月征收机关与银行、工会部门对帐一次。

5. 工会经费 税务代征

工会经费是指由工会成员缴纳的费用,在工会的管理下运用于各种活动、项目、服务等。工会经费的主要意义如下:

维护职工权益:工会经费可以用于为工作中受到侵犯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维权服务等。

建设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建设和培训工会的骨干力量,促进工会组织更好地发挥作用。

促进职工福利:工会经费可以用于为职工提供各种福利,如理财咨询、团购、优惠电影票等,以提高职工生活质量。

支持社会事业:工会经费也可以用于支持和参与一些社会事业活动,如帮助贫困地区的学生、支持公益事业等,促进企业与社会和谐发展。

总之,工会经费在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工会组织建设、提高职工福利、支持社会事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需要注意的是,工会在运用资金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确保资金运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保障工会成员的权益。

6. 工会经费税务代征情况汇报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工会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县以上各级地方工会组织、受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部门及有关单位。

第三条 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新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在筹建时,应当同时筹建工会组织。

第四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和拨缴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的规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和拨缴工会筹备金,拨缴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凭工会组织开具的由财政部统一监制和印制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五条 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根据工会经费收缴和管理范围可以委托当地国税部门或已受委托的地税部门按照各自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代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工会经费(包括差额预算单位不属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

第六条 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比例根据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规定的工会经费收缴和分成比例执行。根据各地实际,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可以委托税务部门代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上缴的工会经费,也可以委托税务部门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代收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

第七条 各级国税部门或已受委托的地税部门要根据当地总工会的委托,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会经费代收工作。建立健全工会经费申报、缴纳、核销等制度,积极受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缴纳工会经费事宜,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已代收入库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要专户存储,加强管理,委托、受托双方应按月转入委托方工会经费集中户,全年入库的工会经费要在12月31日前结清,不得隐瞒、截留和挪用。未转入委托方工会经费集中户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九条 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收到税务部门代收的工会经费后,应严格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分成和上缴上级工会。委托代收2%工会经费的,要同时按比例下拨基层工会,不得截留和挪用;委托代收2%工会筹备金的,除按现行工会经费分成比例上缴外,剩余的部分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基层工会筹建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基层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正式建立后,县以上地方总工会应从当月起改按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规定的工会经费收缴比例委托代收工会经费并分成上缴。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在缴纳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时应取得财政部统一监制和印制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并凭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未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其计提和拨缴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由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工会组织提供或由其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部门提供。

《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领购、使用、核销、管理、监督和处罚,按照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管理暂行规定》(总工办发〔1999〕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第三条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逾期、少交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税务部门应及时催缴,经催缴无效的,各级工会要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通过银行予以扣交,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于长期拖欠且经多次催缴仍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单位,各级工会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依法起诉。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和税务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工会经费代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共同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对在委托代收工会经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委托代收经费的工会组织或受托税务部门应给予相应处理。

7. 工会经费税务代征情况怎么写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会经费征缴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235号)

第二条规定, 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所有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及各类经济、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缴纳筹备金)。

第五条规定, 依据第四条相关规定,税务机关代征的工会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2%缴纳的工会经费中应拨缴上级工会部分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自开始筹建工会工作的次月起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缴纳的筹备金。

第六条规定, 工会经费或筹备金计费基数为当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自筹建工作开始的次月起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代征筹备金,在本年度内建立工会组织的,由上级工会按规定的基层工会经费留成比例,返还给新建工会组织;跨年度建立工会组织的,其以前年度缴纳的工会筹备金不予返还。

第十一条规定 缴费单位拖延或不按比例上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和工会责令缴纳,并按照工总财字〔1992〕19号文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欠交金额每日5‰扣收滞纳金(按工总财字〔1992〕19号文第十条规定办理的除外)。责令期满,仍拒不缴纳工会经费或筹备金及滞纳金的,工会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工会经费或筹备金基数无法确定的,除按规定追缴应缴纳的欠费和滞纳金外,还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

更多具体条款,请看渝地税发〔201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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