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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党建设条为主(2020税务部门党的建设)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3-06-26 23:40   点击:158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2020税务部门党的建设

(一)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各地都要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对新建住房结构提出具体比例要求。

(二)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严格执行住房开发、销售有关政策,完善住房转让环节税收政策,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信贷政策,引导和调节住房需求。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加强土地使用监管,制止囤积土地行为。

(三)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过快增长。

(四)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制止擅自变更项目、违规交易、囤积房源和哄抬房价行为。

(五)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六)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2. 全国税务系统党的建设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九条 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十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 党委(党组)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党组)和纪委。

第十七条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依照巡视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建立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政府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下级党委(党组)、政府予以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1月发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同时废止。

3. 国家税务总局 党建

一般来说,公安局、司法局、检察院、法院、国安部等部门每年都会招录一定数量的法律专业人才,毕竟我国已经进入法治社会,所以会有许多事情需要用到法律的权利,这也是公务员招收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法律部门招考的人数多,因此录取率很大。而且不少岗位都明确表示只招收学法学专业的学生,因此如果你大学选择的是法学专业,面临的竞争就会小很多。尤其是一些什么专业都不限制的岗位,反而报考的人数多,竞争更加激烈。经济类的专业一直很热门,许多学生在高考之前就已经给自己定下了目标,要考经济学有关的专业。因为报考的人数多,因此竞争也非常大,许多人便会选择考公务员这条路,当然很多的单位都会有与财政有关的工作,财政局,社保局等单位便相当需要这类人才。福利待遇也薪资待遇都很不错。不仅是企业需要管理人员,许多行政机关也需要,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细化,只有专业的管理人员才能更好的使各部门单位协调发展,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所以每年政府都会有几个名额为管理人才而留。不过管理类人才的要求更高,无论是对学历还是能力都比普通岗位的要求更高。

4. 税务总局党建机制体系

党建局是国家税务总局主管税务系统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巡视巡察等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协助税务总局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督促税务系统各级党组织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统筹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建设、意识形态建设、税务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统战工作;组织税务总局党委巡视工作,指导和检查税务系统巡察工作。

5. 全国税务系统党的建设工作规范原文

五要十不准指国家税务局颁发的对税务专管员提出的要求和纪律。

“五要”: (1)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觉悟。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2) 要热爱税收工作,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税收管理水平。(3) 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依法办事,依率计征,积极宣传和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法令、规定,克服困难,保证完成任务。(4) 要着装整齐,举止端正,谦虚谨慎,礼貌待人,文明收税。 (5) 要廉洁奉公,遵守纪律,勇于同一切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

“十不准”: (1)不准接受管户的吃请送礼。(2)不准在管户内,以低价购买商品。(3) 不准向管户赊欠,借钱借物。(4) 不准利用职权索贿受贿。(5) 不准收人情税。(6)不准包庇纵容纳税户偷税、漏税和欠税。(7) 不准越权擅自减免税款和滞纳金。(8) 不准收税不开票、以白条收税,在税票上弄虚作假。(9) 不准贪、占、挪用税款。(10)不准随意扣压、没收商贩的现金、商品、工具和乱征乱罚。

6. 国家税务总局党建工作

公务员职位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分别是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这三类是根据公务员岗位的性质特点以及管理方面的需要进行划分的,当然除了这三大类还有一些特殊的职位,比如法官、监察官、检察官等职位,在职责、义务权利、等级任免等方面和这三大类有所区别,单独管理分类。

7. 税务总局党的建设工作规范

中国税务局是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单位,其党组应当听取国家税务总局党组的领导。具体来讲,税务局党组的领导可以分为两个层级:

1.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国家税务总局是中国税务系统的最高权力机构,其党组领导税务系统全局的工作,研究确定税务局的工作方向和政策,统一部署税务局的具体工作,督促税务局全面落实各项任务。

2.税务局局长:税务局局长是税务局的具体管理者,其下设部门的工作应当听取国家税务总局和税务局党组的指示和要求,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和问题。同时,税务局局长也是税务局党组的书记,承担党组的工作职责,领导和协调税务局内部的党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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