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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证据(税务检查证据包括哪些)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3-04-27 12:10   点击:271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税务检查证据包括哪些

首先简单说下我的实际经历。去年一客户因一供应商被主管税务机关列为失联企业,金三系统提示客户的税务专管员购入钢材的专票需要核实。专管员要求提供记账凭证、发票、购销合同、运输发票及合同、转账凭证、送货单、入库单等原件的复印件,基本上是按照大家所说的“三流一致”准备资料。如果企业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该业真实,那么视为善意取得;如果不能说明业务的真实性那就要将对应的增值税补缴,同时补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滞纳金。

回到问题上,如果企业被税局稽查,基本上会要求提供上面所提到证据的复印件。如果是现金支付,就要看当时收款方是不是给开具了合规的收据(如该收据有收款方的财务专用章、收款人的名字等)。税务稽查一般是有目的性的,关注付款方式是一方面但不是重点,除非是现金支付的金额较大而该专票又是异常发票。如果企业没有取得收据,那就要紧急联系收款方开具收据;同时企业检查证据链是否存在漏洞,证据是否经得起考验。俗话说身正不怕影子斜,只要是真实的业务在不断完善证据链的同时不用害怕税务稽查;如果该专票有水分那么税局稽查的风险还是很大的。

2. 税务检查权有哪些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1 )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

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人的迹象的,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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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税务检查程序

设计调查内容、选择调查对象、进行调查任务,最后评价调查结果的,进行分析与改进。

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的基本流程如下:

1、设计调查内容。

调查的组织者先选择调查内容,进行设计。包括服务态度、专业技能、权力运用等方面。

2、选择调查对象。

针对不同时段、不同业务特点选择恰当的调查对象。

3、进行调查任务。

具体实施需要注意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的根本目的是促进纳税服务工作,提升征纳和谐度。

4、评价调查结果的,进行分析与改进。

通过对纳税人满意度状况的调查以发现纳税服务、税收征管、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进行有效的改进与防范,促进税务系统整体行风政风建设水平的提升。

4. 税务检查证的作用

纳税人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有权检查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

税务总局制定的发票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税收征管法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无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顺便说一下,在2018年8月国税局和地税局合并之前,有“国税”和“地税”之分。所谓的区分,一般意义上是“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之分。而现在国税局和地税局已经合并,已无“国税”“地税”的概念了。现在的名称一般是“国家税务总局XX区税务局或国家税务总局XX县税务局”。

5. 税务检查的有关规定

1.税务管理权。包括有权办理税务登记。有权审核纳税申报,有权管理有关发票事宜等;

2.税收征收权。这是税务机关最基本的权利,包括有权依法征收税款和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自行确定税收征管方式或时间、地点等;

3.税务检查权。包括有权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核算、发票使用和其他纳税情况、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进行查验登记等;

3.税务检查收权。这是税务机关最基本的权利,包括有权依法征收税款和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自行确定税收征管方式或时间、地点等;

4.税务违法处理权。包括有权对违反税法的纳税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税收行政立法权。被授权的税务机关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税收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行政解释等。

6.代位权和撤销权。此次在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中,为了保证税务机关及时、足额追回由于债务关系造成的,过去难以征收的税款,赋予了税务机关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依法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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