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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在购买方承担运费的情况下,运费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1-09-27 14:37   点击:112  编辑:太叔志 手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很明显,在购买方承担运费的情况下,运费向承运方(运输方)支付,销售方可以不作为价外费用,可少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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