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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真实情况的(不如实申报税款按照征管法如何处理)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3-06-01 05:50   点击:329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不如实申报税款按照征管法如何处理

同时具备了这两种行为的,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追缴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它依据上述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但按期缴纳了税的,其行为违反了纳税申报管理规定,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纳税人按期如实进行纳税申报,但逾期未缴纳税款,其行为违反了税款征收的管理规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对纳税人进行了纳税申报,但申报不实,属虚伪纳税申报,如形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依偷税行为论处;如未形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可不按偷税论处,按依《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追究法律责任。

2. 不如实纳税申报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处罚款。如果涉嫌逃税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 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后果

按照国家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院强制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以后,法院执行局会对被执行所申报的名下财产进行查实,对该部分资产进行冻结查封,并启动司法拍卖程序,该拍卖处置的资产经拍卖成交后,成交人与被执行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拍卖款由法院执行局用以清偿债务,执行工作结束。

4. 纳税人不如实申报

《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5. 不如实申报个税的风险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有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未按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贵公司可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 不如实申报增值税

不是所有的补缴税款都需要缴纳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应加收税收滞纳金情形:

1、税务机关在追征期内追征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含追征期延长到五年情形;

2、税务机关追征偷、抗、骗税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4、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5、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6、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税款滞纳应加收滞纳金;

7、企业清算所得税逾期应加收滞纳金;

8、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加收滞纳金;

9、代理人经信息交换认定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补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10、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加收滞纳金。

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的情形:

1、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2、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3、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4、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5、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6、申报期内更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7、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8、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9、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10、特别纳税调整补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入库不收滞纳金;

11、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7. 不如实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后果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解释是:“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对“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解释是“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少报、隐瞒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等行为”。由此,在税收实践中,纳税人因纳税申报不实,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应属偷税。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未能认真分析纳税人申报不实的原因,而将纳税申报不实不加区别地等同于虚假申报以偷税论处是不符合实际的。具体来说,偷税行为应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一、偷税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二、偷税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以虚假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这包括三个方面内容:第一,违反税收法规,这是偷税成立的前提;第二,采取了欺骗、隐瞒等虚假手段,这是偷税的行为特征;第三,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这是偷税的后果。上述三个内容中,第二项是关键部分。三、偷税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四、偷税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且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即明知应当缴纳税款而故意逃避缴纳税款的才是偷税。因为过失造成少缴或者不缴税款的,不构成偷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少报、隐瞒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等行为。由此可见,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是在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在客观上采取了欺骗、隐瞒等虚假手段的偷税行为。而申报不实的含义要比虚假申报广泛得多,申报不实并不完全是纳税人以偷逃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故意行为。除纳税人采取虚假手段外,造成申报不实的原因还有很多,如不了解或不谙熟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工作粗心大意而错用税率、漏报税目等,即纳税人在行为上不采取什么作为的形式,其行为是主观过失的外在表现。同时也可能由税务机关的工作失误引起。所以,从是否具有主观故意的角度看,纳税人纳税申报不实并不一定构成偷税。在税务稽查工作中,比较棘手的问题是纳税人本来是以某种手段进行偷税,但当被税务人员发觉后却借口疏忽大意或业务不熟而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对于这种情况,就要对事实进行认真分析,识破假象,抓到本质。具体是看纳税人是否采取了欺骗、隐瞒等有意识的偷税手段。针对纳税人申报不实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且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偷税,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二、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不能按偷税进行处罚,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纳税人因主观过失造成纳税申报不实,且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一般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计算并追征其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其加收滞纳金。其中,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纳税申报不实,且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四、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纳税申报不实,且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8. 不实申报税款的处罚依据

 根据我国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申报纳税包括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两个方面,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通常会遇到不同形式的不依法申报纳税行为,这些行为不同所产生的后果也大有不同。  一、未按时进行纳税申报,但按期缴纳了税款  这种情况下,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按时进行纳税申报,但没按时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征缴税款,也可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强制规定主要包括: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所得抵缴税款。  三、按时进行纳税申报,但申报不实  此类不按时申报纳税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纳税人虚假纳税申报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另一种是纳税人虚假纳税申报但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第一种情况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种情况下税务机关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企业不按时报税也会给企业法人带来污点,例如不能贷款买房、不能办理移民、不能领养老保险、阻止出境等,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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