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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公文管理办法(税务局公文管理办法全文)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3-04-22 04:05   点击:143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税务局公文管理办法全文

答:事务性通知的写作方法

一、标题:发文机关+事由+文种(即通知)

二、主送机关

三、正文

四、落款

五、成文日期

例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址迁移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局已迁至重庆市鼓楼

2. 税务局公文管理办法全文最新

公告与公布令都属于公布周知性重要内容或事项的知照性公文,但使用上又区别很大。一是发布内容不同。“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公布令主要用来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二是行文方向不同。公告没有固定的行文方向,是一种发散性的泛行文;公布令则是发布机关在所属范围内向下发布的下行文。三是发布效力不同。公告意在发布事项、传达信息,众所周知即达目的,没有强制成分;公布令则不然,既让人知晓,又要求人必须遵照执行,带有极强的强制性。四是发布方式不同。

3. 税务公文处理办法全文

行政单位公务员后勤保障制度

篇一:机关后勤管理制度

机关后勤管理制度

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1、镇机关、各村的各项经费拨款,预算内、预算外收入集中统一由镇财政所进行管理。

2、安排的经费,由财政所按照确定的资金源渠道筹集资金,凭正式发票报销,专款专用。

3、机关各项开支实行分级审核,统一审定入账。各条线的支出须事前请示,凡未请示,不予报销。支出票据报销时必须手续完备,由经手人注明日期、事由、用途,再报领导签字报销。未经签字同意,不予支出或报销。单张发票在1000元以下的由镇长签字报销,1000元到10000元的,书记签字报销,10000元以上的党委会研究决定后由书记签字报销。不按规定审批的,不得报销,不准入账;支出票证不是税务发票的不予报销。

4、办公室及各办需要购买办公用品,应由办公室统一制定购置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报镇长同意后方可购置,属政府采购的,由财政所按采购程序采购办。

5、不准私人借公款。因公出差需要借款的必须严格控制借款数字,经镇长批准后方可借款,出返回后一星期内必须报帐结清。

6、差旅费报销,凡是上级明文会议或有公事需要外出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填写出差单,回来后由镇长审批。外出考察学习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否则不予报销。

7、镇各办、所的各项支出,一定要坚持量入为出、精简节约的原则。

8、打字复印材料,原则上在镇上打印,确需到外部打印的材料,须到定点处打印。

9、镇财政所必须严肃财经纪律,必须定期向镇党委书记、镇长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做到帐目清楚,日清月结。

10、镇财政所工作接受镇人大主席团的监督。

二、机关卫生制度

1、坚持每日上午上班前清扫室内外卫生,下午下班后清洗办公用具,保证办公环境整洁。

2、废纸屑等垃圾要放进垃圾桶并及时清理。

3、办公用具要排放整齐、美观。

4、每周一上午8:00-8:30为卫生大扫除时间,各办除打扫本办公室外,还应按照我镇关于卫生区的安排做好本卫生区

5、机关环境卫生的检查、督促、落实由分管领导牵头,办公室具体操作,各办室配合实施。

三、车辆管理制度

1、车辆主要服务于镇党委、政府的正常业务需

2、车辆管理和调配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党政办应做好车辆的维护,保证车辆性能良好,外观整洁,平常作好检测,保证随时出车。

3、车辆因公外出时,驾驶员必须随时注意安全,严禁酒后开车,不能违章驾驶,车辆证件随人同

4、严禁公车私用。未经批准,驾驶员开车从事非公务活动,除承担运行费用外,造成责任事故由驾驶员自负,并给予通报批评及处罚。

5、镇领导成员各办、所因公用车,须经主导批准后,方能用车。

6、车辆的保养、维修,由党政办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在镇领导或财务人员的监管下进行保养、维修。

7、外单位用车,未经主要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借车使用。

8、节假日期间,单位车辆应统一停放至镇政府大院封存。

四、食堂管理制度

1、政府食堂主要服务于干部职工的日常用餐和接待上级领导以及会议用餐。

2、党政办配备食堂管理员专人负责食堂管理,炊事员必须服从分管领导和党政办的安排,并保证食堂内外的环境卫生和餐具的清洁。

3、每天必须保证干部、职工按时就餐,不得随意提前。

4、食堂炊事员请假须由分管领导审批,准假后方才可离开,但必须自己找人代班,保证干部、职工就餐和外来公务人员的接待工作。否则,按旷工论处。

5、食堂炊事员应向食堂管理员及时反映各种生活物资的准备情况,所需物资一律由食堂管理员采购。食堂采购明细每月由食堂管理员进行统计汇总,并向主要领导汇报。

6、食堂炊事员必须保证管好食堂内的餐具、电器和桌凳,如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和丢失,照价赔偿。

五、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1、镇党委政府印章统一由办公室专人管理,并建立登记簿和审批登记制度。

2、凡使用镇政府印章,均须领导批准。

3、不得在自定公文纸和自定介绍信上盖公章。

4、印章使用登记制度,由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

六、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

1、要严格执行计算机操作规程,禁止违反操作程序开关机器设备。对因此造成事故的要追究计算机使用者的责任。

2、微机房要密切注意所有正在运行中的计算机及其设备,以确定其是否运行正常,网络是否畅通;对出现的故障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排除,同时有关领导报告

3、严密防范计算机病毒。所有计算机系统必须加装防、杀病毒硬件或软件,并及时对其进行升级。禁止来历不明的硬盘、U盘进行数据交换,禁止其他可能寄生病毒的载体进入计算机。

4、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禁止非本单位人员使用微机。

5、各办公室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发生故障维修及所需计算机软件耗材由办公室联系维修和统一购置。

6、各所室需打印耗材由办公室列出计划,经领导审核后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各所室按需领用。

4. 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

虚开增值税发票,行政处理相关法律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四条、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0〕182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一、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法规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二、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法规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

三、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134号文件第一条法规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87号)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法规处理。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240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发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7,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危害税收征管罪入刑,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进行界定。

为此,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列举了三种情形,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理解本公告,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二、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

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三、本公告是对纳税人的某一种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做的明确,目的在于既保护好国家税款安全,又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换一个角度说,本公告仅仅界定了纳税人的某一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意味着非此即彼,从本公告并不能反推出不符合三种情形的行为就是虚开。

比如,某一正常经营的研发企业,与客户签订了研发合同,收取了研发费用,开具了专用发票,但研发服务还没有发生或者还没有完成。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本公告列举了“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就判定研发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8,《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第三十五条 《办法》第四十条所称的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 税务局公文管理办法全文内容

市直机关:是指市委市政府直接管理的部门。

市直单位不仅包含市政府直接领导的各机关单位,还包含市政府直接领导的企事业单位。 市直机关是除工商、税务等由系统垂直领导的外,由当地市委、市政府所属领导的全部党政机关、市委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团市委、市妇联、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建设委员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粮食局、市司法局、文化局、规划局、交通局、审计局、法制办、市信访局、各党派办事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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