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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购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免税政策~?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3-09-11 17:36   点击:156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粮食购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免税政策~?

储备粮油的管理工作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为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急需时调得动、用得上,政府对储备粮油的经营管理,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了一些优惠。为便于粮食企业在管理中更好地落实相关政策,现结合历年来国家和省税务部门对粮食企业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谈谈实际操作中的应用。   一、营业税优惠政策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8号《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政策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6]财税政15号、浙地税[1996]51号)文件明确规定,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政府储备粮油包括国家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油、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各类储备粮油和用于调控粮食市场的吞吐调节粮食。政策性补贴收入是指国有粮食企业保管上述各项政府储备粮油从各级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取得的利息、费用补贴。因此,粮食企业收到的与中央、省或地方储备粮油轮换、保管相关的利息费用补贴,均可按免征营业税申报处理。   二、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6]154号)文件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拨给企业的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凡有指定用途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作纳税调整减少额,直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调减为零为止。其他各种补贴收入,均按规定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该文件精神。结合储备粮油财政补贴收入的性质,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购、销、调、存各个环节的财政补贴收入,均可做纳税调减项申报处理。  三、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1997]97号、浙财税政[1997]7号)文件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兼营其他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根据该文件精神,粮食企业在执行时应把握好以下几方面:一是每年年初均需向税务部门提出认定当年增值税免税资格的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不得免税;二是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免税销售额并按期进行应税和免税申报;三是每年年初均需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免征上年度增值税清算报告,由税务主管部门核实认定免征额。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晶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四、印花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部局《关于农业发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6]55号)的规定,对农发行办理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储备贷款及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贷款等财政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因此,粮食企业在发生上述相关贷款时,可免缴印花税。   五、其他税种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规定:2008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我省各地粮食收储企业的性质与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性质基本相同,可比照财税[2006]105号文件精神,与当地税务部门协商,争取免征相关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免税收入怎么做账?

根据 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免税收入应记入营业外收入缴纳所得税。会计分录:  1、销售时,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等科目。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记入营业外收入时: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三、个税免税收入,个税免税收入额怎么算?

免税可以写3500,如果你收入没超过这个,就直接写收入也可以。个人所得税免税收入指按照国家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免税的补贴、津贴等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免于纳税的所得。

四、怎么理解免税收入,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免税收入顾名思义就是收入不征税。减免税额,计算出税额后再减。抵免税额,企业所得税经常用到,境外所得跟境内比较,按照小的扣除。

五、如何理解免税所得和免税收入?

财税[1995]81号条八条:企业购买的国债利息所得不征企业所得税,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一款: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二者是否一致??两者哪个更优惠?能否举例说明  【专家回复】会员您好:  从旧法的所得税申报表和新法的规定来看,都是免税收入的,新法更为优惠,因为免税收入不用弥补亏损,实质的亏损用应税所得弥补后能结再弥补,原来的规定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都要弥补亏损,不合理。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思路)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弥补亏损-免税所得新企业所得税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亏损

六、入库税收怎么?入库税收怎么查?

进入网上地税的办税大厅—点击申报查询—输入您要查询的月份—点击确定就可以看到并打印你所查询的报表了。

七、哪些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损益的补贴项目、指定用途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基金收费、科研单位技术转让收入、治理“废渣、废气、废水”收益、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免税项目  (1)国债利息收入。国债包括财政部发行的各种国库券、特种国债、保值公债等。原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及各种企业债券等,不包括在国债范围之内。为鼓励纳税人积极购买国债,税法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所得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有指定用途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税法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除此之外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应纳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所得征收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所得,征收所得税。  (3)不计入损益的补贴项目。税法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国家补贴收入和其他补贴收入,凡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除此之外的补贴收入,应一律并入企业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4)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基金、收费。企业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收取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5)技术转让收入。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6)治理“废渣、废气、废水”收益。  (7)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免税项目。主要包括: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以及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8)其他免税收入。指上述项目之外,经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项目。  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等。

八、计划办一间环保公司,有没有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

谢谢邀请。

环保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散布在很多法条中,比较散乱,幸运的是,已经有税务师下了很大功夫把这些政策进行了总结。对这个问题,推荐北京福泰税务师事务所肖太寿博士的文章“我国环保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分析http://blog.sina.com.cn/s/blog_3e98da500100ck54.html。如果真要做实务的话,还可以读读肖博士的书《企业环保税收优惠政策解析及实务技巧》。

如果想了解这些优惠政策的具体数目,可以找一家做环保设备和水处理的上市公司的招股书和年报来看,这些税收优惠政策都是需要披露的。里面有一些政策是地方性的,或是特别针对上市公司的,但大部分优惠政策是行业通用的。

九、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

二者区别可简要归纳为:不征税收入就是不收你的税金,不属于税收优惠,而免税收入就是本来你是需要缴纳税金的,但基于税收优惠政策而给你减免了,现在不用你交税。

从结果来说,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都是不需要缴纳税款的。

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断更新实施,免税和不征税所包含的范围也非常广,我们财务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中,对这些概念问题,就要深入了解,才能在干工作时减少差错。

十、房山税收减免政策?

一、注册或迁址到在北京青年创园房山园的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达到5万元以上可享受园区的资金扶持政策。

二、入驻企业每年缴纳的增值税按不同的纳税额度给予不同比例的资金扶持

1. 当年缴纳增值税≥5万元﹤50万元,园区按实缴税额的9%对企业给予奖励.

2.当年缴纳增值税≥50万元﹤100万元,园区按实缴税额的10%对企业给予奖励.

3.当年缴纳增值税≥100万元﹤500万元,园区按实缴税额的11%对企业给予奖励.

4.当年缴纳增值税≥500万元﹤1000万元,园区按实缴税额的12.5%对企业给予奖励.

5.当年缴纳增值税≥1000万元,园区按缴纳税额的13.5%给予企业奖励.

6.入驻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园区按8%给予企业奖励;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园区按10%给予企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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