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企业研发人员界定标准?

256 2023-11-08 06:47 admin

一、企业研发人员界定标准?

1.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研发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

2.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3.具有研发能力的人员。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怎么界定研发人员?

你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人员的界定可以根据国家技术标准或企业的内部制定的标准来进行。一般来说,研发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并能够从事新产品研发、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工作。

此外,研发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科研成果等方面,也会影响其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应予以考虑。总之,研发人员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在获得相应的专业认证或评审资格后进行认定。

三、关联人员的界定?

根据《公司法》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所以可以将关联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公司内部人;二是与公司内部人有“关联关系”的人。

第一,公司内部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些人员因为持股和所担任的职务与公司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可以直接影响甚至利用公司来为自己谋取利益,因此,公司内部人是当然的关联人。

第二,与公司内部人有“关联关系”的人。是除公司内部人以外的与公司发生交易的当事人。由于其与公同内部人的“关联关系”,因此,它与公司发生的交易往往要受公司内部人的影响、控制或支配,从而可能出现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对于关联人的具体界定,目前主要见诸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则、准则等规范性文件。

四、刑法关于公职人员的界定?

刑法中的公职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及国营企业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公职人的工作员。上述单位派遣到非公单位履行公职的人员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在管理抗洪抢险救灾物资等公共资时视为国家公职人员。

五、药厂研发人员的职责?

1、根据公司产品路线的战略规划,市场部市场调研的结果和客户要求制定产品开发方向,对新产品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并组织实施。

2、负责收集,整理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开发技术信息并应用于实践工作。对国内外新产品,新技术保持时刻的敏感性,结合公司实际,积极创新。

3、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的预研,如产品预研和技术预研。

4、制定研发规范,推行并优化研发体系。

5、规划组织现有产品的改进。

六、企业研发人员的精神?

做研发人,是要有拼命精神的!”结束了和郑德辉的交流后,我很受感动。对,这就是研发人,这就是研发精神。

大家都知道,这些年我们研发队伍不断壮大,成为国有品牌的佼佼者。锐捷网络很多产品,在市场上得到了好评。我们坚持走自主研发的道路,在竞争激烈的网络设备市场开辟出独树一帜的创新大道,今年的发明专利获得了福建省第1名,全国第22名。这些成绩是每个人努力的结果,更是我们研发人,整个研发团队的努力。作为团队的负责人,他带领整个团队,不断的攻克一个又一个的难关。作为始终战斗在一线研发中技术主管,说起身边锐捷研发人的故事,如数家珍。今天我们来听听德辉分享他身边的研发人的故事。

任劳任怨的老黄牛——王昭颖

他,2010年通过校园招聘进入公司,现在是程序2部的一名核心骨干,在公司的同等资历的员工中,业务能力强,负责OSPF、RIP、RIPNG模块,也是德辉团队的一名骨干成员。

七、华为最初的研发人员?

华为手机的创始人是任正非,任正非曾就读于重庆建筑工程学院,1987年任正非创立华为公司,华为最初的业务以销售工程控交换机为主,任正非还创立了华为的CEO轮值制度,每人轮值半年。

任正非。任正非祖籍浙江省浦江县,1944年10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县。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主要创始人兼总裁。

八、形容研发人员的句子?

1. 研发人员是科技创新的重要推动力,他们以专业的知识和独特的视角,发现和解决问题,为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

2. 他们是创新的源泉,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常常能够在看似平常的问题中找出新的解决方式。

3. 研发人员是科技进步的先行者,他们在探索未知的道路上,克服各种困难,以科技的力量推动社会进步。

4. 他们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和创新思

九、江苏低保中的家庭人员怎么界定?

为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近日,省民政厅、教育厅、司法厅、财政厅等12个部门联合印发《江苏省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暂行办法》,规范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分层分类实施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江苏省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规范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分层分类实施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富民强村帮促行动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户籍居民申请认定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县级以上教育、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乡村振兴、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受理和审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申请递交、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信息公开、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授权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地区,县级民政部门应牵头制定相应的审核确认办法和监管程序,加强监督指导。

第五条 对经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各级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范围,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或提供其他必要的帮扶措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低保边缘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不高于户籍所在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

(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三)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范围。

第七条 支出型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三)家庭收入扣减认定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和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后,人均年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或者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范围。

第八条 对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认定、家庭财产范围和家庭收入状况认定,赡(抚、扶)养义务人赡(抚、扶)养能力的认定,分别按照《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20〕5号)第二章第五条、第八条和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支出总额计算,主要包括:

(一)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慈善救助部分后,政策范围内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

(二)教育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国内幼儿园和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三)残疾康复费用支出。指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购买必要的辅助器具等,在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后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残疾人的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的范围按照《江苏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江苏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产品目录》及当地相关规定确定。具体费用依据票据认定。

(四)因灾、因意外事故费用支出。指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扶资金后,用于家庭恢复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

(五)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费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

(一)不得认定低保边缘家庭财产超出规定的情形:

1.车辆:拥有生活用汽车;

2.房产:非因拆迁原因,有两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二倍;或因拆迁原因,拥有三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四倍;申请之前一年内或认定有效期内,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

3.金融资产: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

4.在各类市场主体中认缴出资额累计20万元以上(含);

5.家庭财产不符合当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得认定支出型困难家庭财产超出规定的情形:

1.车辆:拥有两辆以上(含)生活用汽车,或有一辆价值较高的生活用汽车(具体价值由各设区市确定,最高价值不得超过年低保标准10倍);

2.房产:非因拆迁原因,有两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二倍;或因拆迁原因,拥有三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四倍;申请之前一年内或认定有效期内,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

3.金融资产: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

4.在各类市场主体中认缴出资额累计20万元以上(含);

5.家庭财产不符合当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的家庭;

(四)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

(五)通过离婚、赠予、转让、分户等方式故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故意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六)高消费行为的家庭;

(七)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不从事生产劳动人员的家庭;

(八)当地规定不得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基本程序进行,具体可参照《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20〕5号)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低保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可直接转入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简化工作流程。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办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应符合的条件和需提供的材料,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实行动态管理,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年度定期复核,确认继续保留或中止取消。

第十五条 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六条 建立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等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汇集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社会力量等救助帮扶的各类信息,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第五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信息查询机制,主动公开认定政策、对象等情况。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主动接受对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监督、投诉、举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从事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审核、确认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认定申请予以确认或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确认的;

(三)不按照规定及时核实处理有关举报、投诉的;

(四)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隐私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在认定工作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二十二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骗取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并获得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由民政部门取消其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由有关救助实施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等。有关机构将其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在本《暂行办法》出台前,已开展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地区,如沿用原认定标准和条件,应报省民政厅及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为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近日,省民政厅、教育厅、司法厅、财政厅等12个部门联合印发《江苏省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暂行办法》,规范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分层分类实施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江苏省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规范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分层分类实施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富民强村帮促行动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户籍居民申请认定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县级以上教育、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乡村振兴、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受理和审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申请递交、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信息公开、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授权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地区,县级民政部门应牵头制定相应的审核确认办法和监管程序,加强监督指导。

第五条 对经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各级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范围,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或提供其他必要的帮扶措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低保边缘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不高于户籍所在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

(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三)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范围。

第七条 支出型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三)家庭收入扣减认定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和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后,人均年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或者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范围。

第八条 对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认定、家庭财产范围和家庭收入状况认定,赡(抚、扶)养义务人赡(抚、扶)养能力的认定,分别按照《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20〕5号)第二章第五条、第八条和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支出总额计算,主要包括:

(一)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慈善救助部分后,政策范围内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

(二)教育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国内幼儿园和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三)残疾康复费用支出。指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购买必要的辅助器具等,在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后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残疾人的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的范围按照《江苏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江苏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产品目录》及当地相关规定确定。具体费用依据票据认定。

(四)因灾、因意外事故费用支出。指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扶资金后,用于家庭恢复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

(五)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费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

(一)不得认定低保边缘家庭财产超出规定的情形:

1.车辆:拥有生活用汽车;

2.房产:非因拆迁原因,有两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二倍;或因拆迁原因,拥有三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四倍;申请之前一年内或认定有效期内,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

3.金融资产: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

4.在各类市场主体中认缴出资额累计20万元以上(含);

5.家庭财产不符合当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得认定支出型困难家庭财产超出规定的情形:

1.车辆:拥有两辆以上(含)生活用汽车,或有一辆价值较高的生活用汽车(具体价值由各设区市确定,最高价值不得超过年低保标准10倍);

2.房产:非因拆迁原因,有两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二倍;或因拆迁原因,拥有三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四倍;申请之前一年内或认定有效期内,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

3.金融资产: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

4.在各类市场主体中认缴出资额累计20万元以上(含);

5.家庭财产不符合当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的家庭;

(四)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

(五)通过离婚、赠予、转让、分户等方式故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故意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六)高消费行为的家庭;

(七)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不从事生产劳动人员的家庭;

(八)当地规定不得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基本程序进行,具体可参照《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20〕5号)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低保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可直接转入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简化工作流程。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办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应符合的条件和需提供的材料,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实行动态管理,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年度定期复核,确认继续保留或中止取消。

第十五条 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六条 建立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等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汇集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社会力量等救助帮扶的各类信息,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第五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信息查询机制,主动公开认定政策、对象等情况。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主动接受对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监督、投诉、举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从事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审核、确认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认定申请予以确认或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确认的;

(三)不按照规定及时核实处理有关举报、投诉的;

(四)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隐私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在认定工作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二十二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骗取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并获得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由民政部门取消其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由有关救助实施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等。有关机构将其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在本《暂行办法》出台前,已开展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地区,如沿用原认定标准和条件,应报省民政厅及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十、研发人员需要具备的能力?

研发人员必须要具备创新能力,具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