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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经费可以做进项税额抵扣吗?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3-09-03 09:20   点击:61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职工教育经费可以做进项税额抵扣吗?

职工教育经费是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事业的一项费用。单位职工不但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享有集体福利的权利,还有接受岗位培训、后续教育的权利,为此需要一定的教育经费。在征税的实务中,职工教育经费满足条件可以抵扣增值费。在营改增后,列入职工教育经费的培训费收到专票可以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对照上述规定,贵公司用于职工教育经费范围开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按规定可抵扣,而应在福利费开支的相关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职工教育经费发生的住宿费可以抵扣吗?外出参加培训的住宿费、培训费都可以做进项抵扣,但是前提是索要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结账的时候一定要记得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组织的内部培训也类似,场租设备租赁费也都可以抵扣,但是发生餐费不能抵扣。培训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可以认证抵扣的,但发票需要得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认证抵扣的,取得的培训费专用发票进项税金不属于不可以抵扣的范围内容,因此可以进行正常抵扣。咨询服务费增值税发票可以抵进项税吗?可以抵进项税,收到咨询服务费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账务处理是:借:管理费用-咨询服务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公式里的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了组织及管理生产经营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管理费用是属于期间费用,在发生的当期就可以计入当期的损失或是利益。具体核算的内容有:公司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咨询费、诉讼费、开办费摊销、上缴上级管理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会费、财务报告审计费、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以上就是联贝为大家讲解的内容,如果您遇到了难点问题或者您对以上内容有疑问或者您还想了解相关资讯可以与我司取得联系,不论您是要进行公司注册、公司变更、代理记账等业务都可以咨询联贝,我司有一批经验丰富的团队,将为您提供贴心的服务,让您放心且安心。我们能给创业者完善的服务和疑难解答,在您的经营道路上,我们一路同行。ws上海公司注册_嘉定公司注销_闵行公司变更_南翔代理记账_虹桥许可证办理_联贝财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业务招待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任何一家公司的日常经营,都会产生一些与业务有关的必要支出。那么作为业务招待费的支出,企业取得了进项发票,是不是每一张都可以抵扣呢?首先,我们知道业务招待费取得的发票有的可以抵扣增值税,有的只能抵扣企业所得税,有的甚至无法抵扣。

一、什么是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等运作中,在必要且合理的情况下进行接待应酬而支付的费用。

二、业务招待费抵扣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也就是说,企业支出的业务招待费想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标准。

三、业务招待费抵扣增值税

业务招待费开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如果是外购的普通礼品,显然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不能抵扣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2>免征增值税项目;<3>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如果是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货物,购进可以抵扣,那么赠送他人,应做视同销售处理,应缴纳增值税。

四、哪些费用不计入业务招待费呢?

1、所有的餐费≠业务招待费<1>员工培训时合规餐费,应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2>公司开董事会发生餐费,应计入董事会会费;

<3>影视公司因拍摄发生剧中餐费,应计入影视成本;

<4>工会组织员工活动期间发生餐费,应计入工会经费;

<5>公司筹建期发生餐费,应计入开办费;

<6>以现金发放给员工餐补,应计入工资薪金。

2、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

<1>委托加工,对公司形象、产品宣传作用的,作为业务宣传费;

<2>因业务洽谈会、展览会的餐饮住宿费,作为业务宣传费;

<3>搞促销活动时赠送给客户的礼品,作为业务宣传费。

注意: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

3、职工福利费≠业务招待费员工年终聚餐、午餐、加班餐,应计入应付福利费。

注意:以上所述几种福利餐费,都不是以应酬为目的。

4、所有差旅费≠业务招待费

员工出差途中符合标准的餐费,应计入差旅费。

注意:要与公司的来宾接待产生的费用要区分开。

5、所有会议费≠业务招待费

管理层在宾馆开会发生的餐费,应计入会议费。

注意:<1>税局对会议费有严格相关的要求,并不是所有的会议费发票都计入会议费,从而逃过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2>若公司计入会议费时,需要资料具体的内容如:详细证明的,会议时间、地点、参与人、目的、费用标准等相关证明材料,作为税局备查资料。若没有,是需要调整为其他费用进行核算。

五、业务招待费应该如何筹划?

1、大额度宣传费

根据相关规定,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为销售收入的15%(特定行业为30%),是业务招待费的30倍(特定行业的60倍),具有更大的限额空间。

2、推动业务宣传

通过展开招待活动,实现维护企业与客户的曝光率,从而促进销量。然而,业务宣传费也具有与此类似的内容和作用。

3、合理合规节税

若有效合理分配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之间的开支,将会起到很好的节税作用。比如,企业将赠送的烟酒、茶叶等改为赠送自行生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这些礼品不仅起到了推广宣传的作用,也可计入业务宣传费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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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工教育经费增值税专票可以抵扣吗?

全面营改增后,列入职工教育经费的培训费收到专票可以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对照上述规定,贵公司用于职工教育经费范围开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按规定可抵扣,而应在福利费开支的相关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四、领导的EMBA学费可以计入职工教育经费吗?

公司领导就读EMBA学费能否在税前列支,主要取决于两个条件:

一是是否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即是否是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发生的活动;

二是是否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即该项支出是否与企业某项收入相匹配。

从这两个条件来分析,老板就读EMBA是偶发活动,不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常规活动,是个体活动,不是企业员工人人都有的权利,且也无法证明老板就读EMBA与企业取得收入存在直接相关关系。

因此,老板就读EMBA学费属于个人进修行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融资租赁公司购入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不可抵扣!

易捷税大师解释如下:

从税法规定上来看,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得固定资产取得的途径是购入、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实物投资、捐赠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可以扣除;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没有规定可以抵扣.

从会计核算上来看,毫无疑问,通过购入、自制、接受投资、捐赠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是企业的”自有资产”,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承租入承担了与资产有关的一切风险与责任,在会计上视同自有,作固定资产增加处理.此类资产现行税法没有可以规定进项税额抵扣.

从增值税立法精神上来看,从融资租赁业务的性质来说,属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缴纳营业税,而融资方作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受益方,当然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另一方面,融资租赁费是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分期支付的,这与分期付款购进货物的性质有根本的不同,不符合购人资产的会计要件.

所以说,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六、收到免税苗木可以进项税额抵扣吗?

从税务的角度出发,苗木交易的供苗方包括苗木直接生产者及苗木贸易商,在我国苗木直接生产者均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免税发票,即是税法上规定的农产品自产自销行为,免税,因此并不存在增值税进项抵扣问题。

七、业务招待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是误区吗?

不是。增值税是消费者承担的税,业务招待费一般就是吃吃喝喝的行为,这些生产行为又不流转了,不能再增值了。所以吃吃喝喝的人当然就自己承担了,不可以抵扣进项。

八、可以抵扣吗教育经费中的培训费?

全面营改增后,列入职工教育经费的培训费收到专票可以抵扣。

《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对照上述规定,贵公司用于职工教育经费范围开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按规定可抵扣,而应在福利费开支的相关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九、建筑业简易征收可以进项税额抵扣吗?

  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项目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所含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  理由如下:  增值税的简易计税,不仅仅是小规模纳税人的事,几乎与所有增值税纳税人有关。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久前下发《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件),对增值税简易征收的征收率进行了合并,取消了6%、4%的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为3%,对4%减半征收和按照2%征收的货物,统一为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本文结合对57号公告的讲解,介绍增值简易计税的五个问题,具体包括:  一、简易计税方法适用所有纳税人  二、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的变化过程  三、简易计税方法如何计算税额  四、简易计税方法如何开具发票  五、简易计税方法与一般计税方法的税负比较  一、简易计税方法适用所有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计算。小规模纳税人都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但是一般纳税人也可能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纳税。  关于简易计税方法适用的纳税人、货物和征收率,主要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下简称9号文)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以下简称170号文)的相关规定。具体为:  (一)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况及政策调整前的征收率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4%征收率减半征收;(抵扣过进项税的,按照适用税率17%计算销项税)  2、销售旧货,4%征收率减半征收。旧货不同于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4%征收率;  4、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4%征收率;  5、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4%征收率;  6、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6%征收率;  7、销售下列自产货物,适用6%征收率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的情况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旧货,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文件,在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用了2%征收率,没用4%减半的说法。  二、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的变化过程  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税率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计税方法,征收率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方法。  在此次政策调整之前,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实际一共有5档,即:  6%、5%、4%、3%、2%(4%减半)。2%之所以用4%减半的变相说法,是不想增加一档征收率,所以,征收率也可以说是4档。  此次调整取消了6%和4%,统一到3%的征收率,保留了对中外合作开采石油5%的征收率,变相保留了2%的征收率。之所以是变相保留了2%的征收率,是因为57号公告的表述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简易征收的征收率最基本的法律依据是增值税条例的规定。1994年实施的增值税条例,简易征收的的征收率是6%。由于征收率负担较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1998年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将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下调到4%。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中,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实现转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有比较大幅度的下降,平均税负大约在3%左右,自2009年实施的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将简易征收的征收率统一为3%,营改增的有关文件,也将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定为3%。  《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规定,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一直未作调整。  三、简易计税方法如何计算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如何计算税额,增值税条例和细则中都有明确规定。难点是如何理解“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以下简称90号文件)相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2%的征收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货物,适用3%的征收率,销售旧货,适用4%减半的征收率,90号文件统一按照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所以,对销售旧货和不能按照适用税率征收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纳税人,57号文件所述的“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比照90号文件中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  假定含税销售额是103万元,则:  销售额=103/(1 3%)=100万元  应纳税额=100*2%=2万元  四、简易计税方法如何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10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简易征收,有许多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  (一)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根据90号文件的规定,下列情况,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纳税人销售旧货。  (二)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下列情况,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货物,如小水电、砂、土、石料、自来水、生物制品、混凝土;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五、简易计税方法与一般计税方法的税负比较  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哪个税负重?不能一概而论。我们先分析如何比较两种方法的税负轻重,我们在此只是提出一个一般性的分析方法,供读者参考。  比较的前提假定是:进项税和含税销售价格是一样的。A公司购进货物的支出是X元,进项税是17%X元,含税销售额是Y元。一般来讲,如果增值幅度越小,成本与收入的比例超过一定临界点,一般计税方式税负低于简易计税方式。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A1,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A2。  A1=Y/(1 3%)*3%=0.029Y  A2=Y/(1 17%)*17%-17%X=0.145Y-0.17X  A2-A1=0.145Y-0.17X-0.029Y=0.116Y-0.17X  如果A2-A1=0,则:  0.116Y-0.17X=0 0.116Y=0.17X  X/Y=0.116/0.17=0.68=68%  也就是说,当可以抵扣的购进支出与含税收入的比是68%时,是税负平衡的临界点,如果高于这个比例,一般计税方式税负低,如果低于这个比例,简易计税方式税负低。  所以,简易征收是不能抵扣进项谁的,只有按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十、购进的财务软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一般纳税人购买财务软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后可以在销项税额中可以抵扣。一般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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