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季度预缴所得税时,业务招待费全额扣除,不作调整。
2、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平时不做调整,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审计时从低不从高
比如:年度业务招待费是5000元,年度总收入是500000元(含其他收入)
标准:(1)5000 * 60% = 3000 元
(2)500000 * 5‰ = 2500 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 - 2500 = 500 元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60%在不超过当年收入的5‰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也就是取这二个标准中较小者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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