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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217 2024-03-20 14:53 admin

一、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些?工伤保险规定,工伤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二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除此之外的各种情形都不能认定工伤。比方说你下班途中不是直接回家发生的伤害就不是工伤。

二、不能取保候审的情形有哪些?

您好 ,不适用取保候审的:公安部《规定》第64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8条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三、撤诉的情形有哪些?

案件涉及到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法院就不准许撤诉。 一审判决宣告前,原告申请撤诉的,一般情形下,法院应当准许,但具有5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不准许撤诉。这5种情形分别是: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已经开庭审理且合议庭已经形成评议意见的,或适用简易程序裁判文书已经制作完毕只待宣判送达的;民事行政案件、侵权赔偿案件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原告申请撤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告滥行诉权或以败坏他人声誉为目的,恶意诉讼的;行政案件的原告迫于行政机关压力而申请撤诉或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且未做出实质性改变的。二审法院应准予上诉人撤诉,从审判实践看,遇有下列情况,不宜准予撤回上诉:  1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予以纠正或发回重审的;  2发现上诉人为了规避法律而申请撤诉,如果同意上诉人撤回上诉,势必侵害被上诉人合法权益的;  3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而仅有一方申请撤回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应维护另一方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不因一方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而终止诉讼;  4在第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如因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不准撤回上诉的裁定,只是驳回了上诉人的撤诉请求,不涉及实体问题,因此第二审程序仍将继续进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细微偏差的情形有哪些?

结论:细微偏差的情形有很多种。原因:细微偏差在各个领域和场景中都有可能发生。例如,在科学实验中,仪器的读数误差,温度、湿度等环境因素变化都可能引起细微偏差;在机器学习中,数据集的轻微变化也可能导致模型的输出产生偏差;在人际交往中,细微的肢体语言、声调语气都可能传递出不同的信息,引起偏差。

内容延伸:细微偏差对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都有十分重要的影响。科学家和工程师需要通过精准的实验、高质量的数据和精细的算法来减小偏差,从而获得更准确的结果和更高的可信度。而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需要重视细微偏差的影响,提高对细节的关注和把握能力,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周围的信息和情况。

五、强制平仓的情形有哪些?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证券公司可以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1.T日日终清算后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追加保证金,致使规定期限到期日(T+1日)日终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未达到补仓维持担保比例,T+2日进行强制平仓操作

2.融资或融券交易期限(合约)已满,投资者未按约定偿还债务,则在合约到期日次日强制平仓

3.融资融券合同到期、投资者未按约定偿还债务,则在合同到期日次日强制平仓

4.投资者融券卖出的证券发生以下情形:投资者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投资者未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T日)的下一个交易日(T+1日)内了结该证券的融券合约,则在T+2日进行强制平仓;投资者融券卖出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被收购,且该收购以终止上市为目的,投资者未在收购公告发布日(T日)的下一个交易日(T+1日)内了结该证券的融券合约,则在T+2日进行强制平仓

5.投资者在融资融券交易中,违反证券公司对于限售股或董监高等相关规定的,投资者未在证券公司发现日(T日)的下一个交易日(T+1日)内按照证券公司规定进行相应处置,则证券公司在T+2日进行强制平仓操作

6.出现法定或约定解除或终止合同情形,投资者尚有债务未清偿,则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日次日强制平仓

7.证券公司配合司法机关对客户信用账户资产协助执行(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投资者尚有未清偿债务的,则在执行当日强制平仓

六、被动离职的情形有哪些?

被动离职是指员工在不同意的情况下被公司裁减或解雇。以下是一些被动离职的情况:

1. 经济裁员:由于经济形势不佳或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在某些部门或岗位执行经济裁员计划,导致员工被解雇。

2. 合同到期不续签:如果员工签订了固定期限合同,在合同期满后,如果公司选择不与员工续签合同,那么员工将被迫离开公司。

3. 公司调整和重组:如果公司进行重组或调整,可能需要削减某些部门或职位,导致员工因此被裁减。

4. 严重违规行为:如果员工涉嫌严重违规行为,公司可能会选择解雇该员工,例如偷窃公司财产、泄露机密信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行为。

5. 不能适应工作需要:如果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无法胜任工作、缺乏沟通能力等,导致公司需要解雇员工。

以上是被动离职的一些情况,员工如果遭遇被动离职,需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寻求适当的咨询和帮助。

七、证书的注销情形有哪些?

通过虚假个人信息报名通过考试的、工程项目出现安全事故或者自己强制注销的三种情形。

八、投标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分别是:

①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若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行为,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若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若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④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⑤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⑥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同时还要相应的法律责任。

拓展资料:

附条件的中标无效和无条件的中标无效

从上述表格中可以看出,《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中标无效均有附加条件,即“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我们称之为附条件的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三种违规情形,并不必然导致中标无效,只有达到一定程度,即足以影响中标结果时,才会中标无效。如何确认“足以影响中标结果”?这要从实施违规行为的情节、产生影响的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等方面综合考虑,最终认定中标是否无效。

而《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中标无效不存在任何附加条件,只要出现所列举的行为之一,必然导致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我们称之为无条件的中标无效。

对于中标无效的,该如何处理?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九、评委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评委应回避的情形有如下情形: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国家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公平进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应文件规定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其他情形。

十、视同销售的情形有哪些?

视同销售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内容,将自产产品用作职工福利,将自产产品和外购产品用于股利发放,将自产产品用于企业固定资产等建造,将自产产品用于对外捐赠,将自产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等其他用途,都称之为视同销售,视同销售要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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