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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初次依据的标准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2-07-07 16:40   点击:94  编辑:戚爱   手机版

什么是财务会计原则[1]财务会计原则是指用于指导和约束财务会计行为的基本规范和规则,是财务会计工作中具有广泛性的指导思想。在财务会计理论结构中,财务会计假设与财务会计原则往往被认为是等量齐观的层次,是财务会计理论体系中的基本内容。

  编辑本段财务会计原则的分类[1]一般而言,财务会计原则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用于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的原则;

  二是用于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原则。

  编辑本段财务会计原则的内容[1]财务会计中所讲的会计确认就是按照会计自身的特点,依据一定的标准来确定哪些经济业务在何时以何种方式纳入会计信息系统,也就是经济业务应在何时以及怎样予以记录和报告;会计计量则是指在会计确认的基础上,对会计要素按其特性,采用一定的计量单位,进行认定、计算和最终确定其金额的过程,实质上解决的是所确认的经济业务以多大的金额予以记录和报告的问题。按照我国会计界一般的认识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精神,用于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基本原则主要是:

  一、历史成本原则

  历史成本原则是指企业各项财产物资的计价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发生的实际成本计价入帐,而不考虑其以后市价的变动。这主要是基于:

  1.历史成本是由买卖双方在市场上通过交易客观确定的,而不是由会计人员虚拟出来的。

  2.历史成本以真实可靠的会计凭证为依据,是可验证的。

  3.历史成本较易取得,并与收入实现准则和持续经营假设紧密相连。

  历史成本原则昭示:

  1.企业的一切支出均为成本,因为所有支出的发生都是为实现或达到企业的目标。而成本本身就是企业为达到一定目的所做出的牺牲或所付出的代价。即使财务会计上作为资产处理的那部分支出,也仅仅是为了“分期结算”的需要,但从相当长的时期来看,任何资产均为成本是极为明显的。

  2.在财务会计理论和实务中,不必要也不可能计算和考虑现存资产的价值,而应该考虑其原始价值。即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对持续经营的企业来说,资产的价值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其使用价值,企业的大部分资产并非是为了出售,因而其价值的确定就没有必要了。

  诚然,历史成本原则存有一定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主要来自于货币购买力变动和物价持续上涨的影响。

  二、收入实现原则

  收入实现原则是指企业产生的收入应选择哪一个时点作为确认的日期,以判断它们的归属期间。它是由会计分期假设所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连续性,要求定期计算收益,明确收入实现的会计期间,即收入应在“何时”或“怎样”实现。显然,企业收入之确定必须明确收入的内容及实现的标志或条件。

  严格地说,企业收入主要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收入即经营收入。除此以外还包括出售积压存货、固定资产作价转让等正常生产经营业务以外的收入。企业收入的实现主要是指经营收入。众所周知,企业经营收入是产、供、销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联合结果,是在其生产完工时确认,还是在其销售或收到货款时确认,主要是看其产品(商品)物权有没有发生转移和有没有取得销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权利这两个标志,只要是物权发生了转移或取得了货款(含取得索取货款的权利)就算收入实现了,就应予以确认。

  三、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又称费用(成本)与收入相配合的原则,是指企业特定会计期间所实现的收入,应与为实现收入所发生的费用成本相比较,以确定本期间的损益。配比原则是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假设的产物。它要求企业确定费用成本时应按其与收入之间的关系来行事。具体说来,主要体现为以下两种关系,并由此导致了不同的费用成本确认方式:

  1.经济性质上的因果关系。这种关系体现为,收入是由于一定的资金耗费而发生的,不同的收入取得是由于发生了’与之相应的不同的费用成本所导致的。

  2.时间上的一致关系。有些费用的发生与收入没有因果关系,它们的发生只是为了保证各期间的前后延续,或者说只要进入到一个新的会计期间,这些费用就自然会发生。保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均属此类的例子。这些费用应该按期确认,与当期的收入相配比,并据以确定当期净损益。

  配比原则是正确地确定期间费用成本的基础。它连同收入实现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构成了整个确定期问损益的基础。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

  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有些时候货币增减业务与收支业务并不一致,于是导致了确认收支的两种基础:一是权责发生制,一是收付实现制。

  权责发生制是以权责关系来确认收支的,也就是按收款权利和付款责任来确认收支的。具体说来,凡应届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收付,只要发生均应作为本期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其款项已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或费用处理。

  与权责发生制相对的是收付实现制。在收付实现制下,对收入和费用的入帐是按照款项实际收到或支付的日期为基础来确定它们的归属期的,也即款项收到时作为收入入帐,而款项支付时则作为支出入帐。较之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所计列的收入、费用以及相应确定的损益是不合理的,因而现代财务会计中一般是按照权责发生制来确认收入和费用的。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两个假设的产物。按照权责发生制后要求,对收入、费用在期末进行预计和摊销就是极为必要的了。

  五、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原则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可以划分为两类:一是资本性支出,二是收益性支出。这种划分是按照支出的服务期间来确定的,通常按年度区分。所谓收益性支出是指为了取得本期收益或者说是仅与本期收益的取得相关的支出;而资本性支出则指与多期(本期和以后几期)收益相关的支出,它要根据各期的受益情况分配后转化为各期由收入抵补的费用。

  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原则,要求企业会计在对所发生的支出确认时,必须对两类性质不同的支出区别开来,以正确计算当期损益。对于收益性支出应该计入当期费用,在当期损益表中反映;对于资本性支出应该计列为资产,然后根据它与以后各期收益之间的关系,将其价值分报到以后各会计期间。

  六、谨慎原则

  谨慎原则,又称稳建主义原则,是指企业为了克制市场经济固有的不确定性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的种种风险;当某一经济事项在会计上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可供选择的处理方法,并且每一种方法都具有相同的理论上和逻辑上的正确性,会计人员心有疑虑不知采用哪一种处理方法为好时,通常选择避免高估资产和收益与低估负债和损失的会计处理方法。

  正确地理解谨慎原则,必须认清其精神实质。该原则并正确地理解谨慎原则,必须认清其精神实质。该原则并非要会计人员故意压低利润,其根本目的是要求会计人员对所面临的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在事先给予足够的考虑,谨慎地确定收益,从而避免盲目乐观,确保企业的后续生存与发展能力和所有者的净权益得到充分的维护。

  按照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企业对将来极有可能发生的且其相关事宜业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应该预先估计入帐;而收入则必须在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实现时方可入帐。由于收入、费用及损失是与资产、负债密切相关的,因此,利用这一原则确认收入、费用及损失的同时,也就自然同时涉及到资产、负债的确认问题。

  编辑本段财务会计原则之间的矛盾

  1.可靠性原则和相关性原则之间的矛盾

  2.相关性原则与谨慎性原则之间的矛盾

  3.可比性原则、一贯性原则与谨慎性原则之间的矛盾

  4.可靠性原则、相关性原则与权责发生制原则之间的矛盾

  5.可比性原则与明晰性原则之间的矛盾

  6.历史成本原则与可靠性原则之间的矛盾

  编辑本段财务会计原则的目的[3]财务会计原则是为了满足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要求而对财务会计工作的约束。之所以既规范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又约束财务会计工作质量,是因为只有高质量的工作才能生产出高质量的产品。

  编辑本段财务会计原则的特点[3]财务会计原则是对多项财务会计工作或多个财务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起约束和规范作用的,这使它有别于只对某一要素的确认、计量起约束作用的财务会计准则。它以财务会计假设为前提,为制定财务会计准则提供指导。

  编辑本段财务会计原则与税务会计原则的区别[4](一)历史成本原则的比较

  可以说,税法(通过税务会计,下同)对历史成本原则最为肯定,甚至当会计界对历史成本计价原则求全责备时,当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在某些情况下放弃历史成本原则时,税法仍然一往情深,坚决恪守这一原则,强调企业资产背离历史成本时,“必须以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按税法规定的适当方式反映和确认为前提。”比如《企业会计制度》、资产减值准则要求对非货币性资产全面计提减值准备,从而调整相关资产原入账价值,但税法除对坏账准备有限度地承认外,其他概不承认,因为不符合确定性原则。

  税法如此坚持历史成本原则的原因在于税款的征纳是法律行为,其合法性必须有可靠的证据做支持。

  与公允价值相比,历史成本原则确实在某些情况下不能真实地反映资产等要素的价值,但是它的可靠性强,在涉税诉讼中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因此,税法一般不会接受公允价值而放弃历史成本,除非历史成本不存在(如对盘盈资产)时。而(财务)会计则不然,会计准则、制度在多处引入现金流量现值、可收回金额等公允价值概念,以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可靠和真实,这就必然带来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比较

  (三)相关性原则的比较

  (四)配比原则的比较

  (五)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比较

  (六)谨慎性原则的比较

  税法否定谨慎性原则,其主要在于:

  (1)谨慎性原则对收入和费用的处理不对称,当会计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时,谨慎性原则要求少计收入、多计费用,如果税法上认可谨慎性原则,必将减少或滞后企业应缴税款,这无异于让税务部门替企业承担风险。

  (2)谨慎性原则确认的损失往往没有交易凭证,不符合确定性原则

  (3)谨慎性原则要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而这很难取信于税务部门,政府的征税行为不能建立在对或有事项的会计估计上,因此,体现在谨慎性原则上的会计与税法之间的矛盾是无法调和的,这一原则是产生纳税调整的重要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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