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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总工会主席属于什么级别?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3-08-04 23:36   点击:241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苏州市总工会主席属于什么级别?

苏州市总工会主席是属于正县处级干部。

苏州市目前还是一个地级市,虽然中共苏州市委书记“高配”是副省部级干部,但其本身的级别(即法定级别)是属于正厅局级。市总工会的级别是根据所在市的级别而确定的,一般等同于所在市政府组成部门的级别。因此,苏州市总工会即属于正县处级机构,苏州市总工会主席就是正县处级干部。但如果这位苏州市总工会主席同时担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那则是属于副厅局级干部了。

在此应注意,不要将机构或领导岗位本身的级别和领导干部的个人级别混淆起来。苏州市总工会这个机构以及市总工会主席这个岗位,其本身的级别(即法定级别)为正县处级,但这位苏州市总工会主席同时担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那则是副厅局级。因此,根据“干部个人级别以其担任的最高职务为准”的原则,既担任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又担任市总工会主席的这个干部级别就成了副厅局级。但这个副厅局级仅仅是其个人的级别,是基于其担任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这个职务而确认的,并不能改变苏州市总工会这个机构以及市总工会主席这个岗位法定还是正厅局级的事实。

苏州市总工会是中共苏州市委和江苏省总工会领导下的市级地方工会,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工运方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工会各项方针任务,组织实施市工会代表大会和市总工会全委会的各项决议。

(二)履行《工会法》赋予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参与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反映职工的愿望和要求,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从根本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开展工会理论、工会改革和工会工作等重大课题的调查和研究,为党和政府提供决策依据,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四)参与和推动企事业改革,参与指导企业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和平等协商。协调劳动关系,配合党和政府调节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五)指导和组织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运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其它形式,加强企业民主管理。

(六)指导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工会组织,负责全市各级工会组织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民主制度建设,努力把工会办成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七)关心职工生活,参与制订和贯彻有关社会保障、职工福利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为困难职工群体办实事。代表职工参与对物价等监督检查工作。

(八)组织和指导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和发明创造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九)协助市政府做好市、省、全国级劳模(先进)的评选、推荐和管理工作。

(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职工学校、文化宫、俱乐部的建设,组织各级工会开展职工政治思想、科学技术教育和文体活动,提高劳动者素质,建设“四有”职工队伍。

(十一)负责管理全市工会干部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对县级市、区、局(公司)、直属单位工会的业绩考核,并协助其党组织管理工会领导干部。

(十二)负责女职工工作,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十三)负责全市工会经费的管理、审计工作,负责工会企事业发展的协调工作,负责对市总工会下属事业单位社团资产的管理。

(十四)负责市总工会与国际间工会的交流,发展同港、澳、台工会的联系。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按照《公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苏州总工会主席相当于正局级

二、昆明市区哪家加油站的93#相对便宜?

省委加油站,省总工会对面。便宜将近2角

三、公有民助是什么意思

是民办大学的一种办学模式。公有民助模式:如南华工商学院,其办学、投资主体是省总工会,省总工会是一个特殊的社会团体,故属民办性质,但其又是政府社会的办学模式可视为“公有”,而办学经费主要通过收学费运作,可视为“民助”。

四、我想查询 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的红头文件

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2007-9-5

【发 文 号】 粤劳社〔2007〕10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职工在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保证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了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经济欠发达地区确需降低标准的,可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在下浮20%的范围内确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高温津贴标准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列支。

用人单位在其他时间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工作的,除应按行业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外,也应不低于上述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用人单位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

三、每年6月至10月期间,用人单位应视高温天气情况向职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

四、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适当增加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避开高温时段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各级劳动保障、卫生、安全生产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引导和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和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夏季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等情况,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 省 卫 生 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 东 省 总 工 会

二○○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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