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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车船税收费表?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3-09-14 12:28   点击:233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2023车船税收费表?

一、乘用车(9人(含)以下的核定载客人数):

  1、排气量在1.0升(含)以下的,车船税是180元;

  2、排气量在1.0升—1.6升(含)之间的,车船税是360元;

  3、排气量在1.6升—2.0升(含)之间的,车船税是420元;

  4、排气量在2.0升—2.5升(含)之间的,车船税是720元;

  5、排气量在2.5升—3.0升(含)之间的,车船税是1800元;

  6、排气量在3.0升—4.0升(含)之间的,车船税是3000元;

  7、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车船税是4500元。

  二、摩托车:

  摩托车的车船税是是36元/辆。

  三、商用车:

  1、20人及以上核定载客的车辆,车船税是600元;

  2、10-19人之间核定载客的车辆,车船税是480元;

  3、货车的车船税是96元。

二、北京市四季气候情况?

北京在全国气候区划中属暖温带半湿润季风大陆性气候区。但境内地貌复杂,山地高峰与平原之间相对高差悬殊,从而引起明显的气候垂直地带性。大体以海拔700—800米为界,此界以下到平原,为暖温带半湿润季风气候;此界以上中山区为温带半湿润—半干旱季风气候;约在海拔1600米以上为寒温带半湿润—湿润季风气候。

一、气候特征

北京气候的主要特点是四季分明。春季干旱,夏季炎热多雨,秋季天高气爽,冬季寒冷干燥;风向有明显的季节变化,冬季盛行西北风,夏季盛行东南风。四季气候特征如下:

春季:气温回升快,昼夜温差大,干旱多风沙。春季随着太阳高度角的逐渐增大,白昼时间加长,地面所得热量超过支出,因而气温回升迅速,月平均温可升高9—6℃,3月平均温4.5℃,4月为13.1℃。白天气温高,而夜间辐射冷却较强,气温低,是昼夜温差最大的季节。一般气温日较差12—14℃,最大日较差达16.8℃。此外,春季冷空气活动仍很频繁,由于急剧降温,出现“倒春寒”天气,易形成晚霜冻。并多大风,8级以上大风日数占全年总日数的40%。当大风出现时常伴随浮尘、扬沙、沙暴天气。春季降水稀少,加重春旱,素有“十年九春旱”之说。

夏季:酷暑炎热,降水集中,形成雨热同季。夏季除山区外,平原地区各月平均温都在24℃以上。最热月虽不是 6月份,但极端最高温多出现在 6月份,1961年 6月 10日极端最高温为43.5℃。进入盛夏7月,是全年最热月份,平均温接近26℃,高温持久稳定,昼夜温差小。夏季降水量占全年降水量的 70%,并多以暴雨形式出现。本市最大的一日降水量曾达到479毫米(1972年7月27日)。因此,山区易出现山洪,平原造成洪涝,暴雨是北京夏季主要自然灾害之一。此外,山区热对流作用较强,形成局部地区雷阵雨,并伴有冰雹,给农业造成一定损失。

秋季:天高气爽,冷暖适宜,光照充足。入秋后,北方冷空气开始入侵,降温迅速。因此,初霜冻的过早来临时有发生。

冬季:寒冷漫长。冬季长达5个月,若以平均温0℃以下为严冬,则有3个月(12—2月)。隆冬1月份平原地区平均温为-4℃以下,山区低于-8℃,极端最低气温平原为-27.4℃。冬季降水量占全年降水量的2%,常出现连续一个月以上无降水(雪)记录。冬季虽寒冷干燥,但阳光却多,每天平均日照在6小时以上,为开发利用太阳能创造了有利条件。

{温带季风气候,雨热同期}

三、北京市华夏女子中学收费情况?

北京市有两所女子中学,一所是北京女子实验中学在朝阳区劲松,另外一所是北京华夏女子中学在宣武区的广外红莲,两者区别是前者是私立,后者是公立,收费按照公立私立性质区别很大,至于外地有什么要求还没听说但是华夏初中有很多外地孩子,我认为华夏女中非常好,因为我就是华夏女中初中毕业的,学校初中部教学质量非常好而且培养很多才艺,管理非常严格,就一点不是太好就是校服多,礼服运动服夏装很多套但是不用担心,因为天天要穿校服毕业时校服也都穿坏了。

四、如何查询一家公司的税收情况?

如果是查他人企业,在网上是查询不到的,这涉及到企业隐私,不可能在网上随便能查到,如要查询,需通过其他方式查询(如法律或公安部门)。  

  如果是想查自己企业,可以登陆国税网站,输入企业纳税识别号和密码,登陆申报系统—有个申报数据查询,点开后想查哪个月的都可以。

五、排产情况表?

值班表的话,可以征求一下大家的意见,因为有人可能有特殊的事情。根据大家意见来完成值班表,如果有人临时有事,可以自己调整。这样能够体现民主,能够照顾到大家每个人。

六、分税制之前中国的税收体系是个什么情况?即税收怎么征收和分配?

就是中央和地方分财权,具体体现就是税种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

机构体现就是国地税分家,即是国税收的税为中央税和共享税,地税收的是地方税。

七、2015年最新北京市出租车价格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出租汽车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发改〔2013〕1052号发布时间:2013年06月06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管理提高运营服务水平的意见》(京政发[2013]13号)文件精神,为提高出租汽车运营效率和高峰时段出车率,增强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吸引力和竞争力,运用经济手段促进出租汽车综合服务水平提升,经市政府批准,自2013年6月10日起,调整本市出租汽车价格标准,并完善燃油附加费动态调整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出租汽车价格调整为3公里以内13元,基本单价每公里2.3元。燃油附加费标准调整为每运次1元。同时,调整早晚高峰期间低速行驶费和等候费,以及预约叫车服务费。其他收费办法不做调整。详见附件1、附件2。

  二、各出租汽车企业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严格遵守明码标价有关规定,组织做好出租汽车计价器调整、价标更换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四、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确保本次调价收益全部用于驾驶员,严肃查处侵害乘客和驾驶员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本通知自2013年6月10日起执行。在2013年6月10日至6月30日出租汽车计价器调整期间,新旧价格并行,已调整计价器并更换价标的出租汽车按新价格标准执行,未调整计价器或未更换价标的按现行价格标准执行,6月30日全部完成本市出租汽车计价器调整和价标更换工作。

  原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租价的通知》(京价(收)字[1998]第401号)、《关于调整我市出租小轿车基价公里的通知》(京价(收)字[2000]285号)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出租汽车租价的函》(京发改[2006]709号)、《关于完善出租汽车行业联动机制的通知》(京发改[2009]2369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出租汽车价格标准

     2.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动态调整办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13年6月5日

  附件1

北京市出租汽车价格标准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3公里以内收费13元基本单价2.3元/公里低速行驶费和等候费根据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或由于道路条件限制,时速低于12公里时,每5分钟早晚高峰期间加收2公里租价(不含空驶费),其他时段加收1公里租价(不含空驶费)。预约叫车服务费提前4小时以上预约每次6元,4小时以内预约每次5元。空驶费单程载客行驶超过15公里部分,基本单价加收50%的费用;往返载客(即起点和终点在2公里(含)范围以内)不加收空驶费。夜间收费23:00(含)至次日5:00(不含)运营时,基本单价加收20%的费用。合乘收费合乘里程部分,按非合乘情况下应付金额的60%付费。燃油附加费1元/运次

备注:1. 早高峰为7:00(含)-9:00(不含);晚高峰为17:00(含)-19:00(不含)。

   2. 出租车计价段里程精确到500米,时间精确到2.5分钟;出租汽车收费结算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3. 过路、过桥费由乘客负担。

   4. 按日结算的包车及出北京行政区域的客运业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附件2

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动态调整办法

  一、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标准与出租汽车常用油品最高零售价(以下简称油价)变动幅度实行联动。   二、以3个月为1个周期,定期测算油价变动幅度,调整燃油附加费标准。   三、油价每提高(或降低)0.8元/升,燃油附加费相应提高(或降低)1元/运次。油价波动未达到0.8元/升时,燃油附加费不作调整。   四、油价变动水平不足0.8元/升,按照“顺序承担油价风险,适时疏导油价影响”的原则,采取驾驶员负担和企业、政府临时补贴措施。具体办法由市交通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   五、油价变动幅度由市交通委运输局测算。当油价变动达到燃油附加费调整幅度时,由市交通委运输局提出调整燃油附加费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同意,对外公布实施,不再另行听证。   六、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八、哪些情况下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14种情形下,税务机关不得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现行税收政策,以下十四种情形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   第一种情形: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第二种情形: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纳税人如果延期缴纳申请不予批准要加收滞纳金。换句话说,对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期缴纳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第三种情形: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对延期申报纳税人按照规定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其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即: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第四种情形: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第五种情形: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也就是说,企业在次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税款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   第六种情形: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明确,对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同样,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第七种情形: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明确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第八种情形: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明确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第九种情形: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25号)在“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中明确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体现了税收法治、人性的双重原则。   第十种情形:双定户申报缴纳高于定额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7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9号)规定: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各类企业,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含教育费附加,不含农业税、牧业税、农业〔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及滞纳金均纳入豁免范围。应注意的是,豁免的滞纳金应严格控制在通知限定的范围之内。   第十一种情形: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而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四川雅安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197号)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而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仍需延期缴纳该笔税款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法按次审批至2013年12月31日。文件明确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第十二种情形:豁免历史欠税不加收滞纳金。  《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7号)及《关于豁免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9号)规定: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各类企业,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含教育费附加,不含农业税、牧业税、农业〔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及滞纳金均纳入豁免范围。   第十三种情形:进入破产程序滞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这是由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发生的利息已经不属于破产债权。因此,欠缴税款将因破产申请受理而应停止继续加收滞纳金。   第十四种情形:利用世行贷款进口设备进口税不加收滞纳金。  《财政部关于豁免国家环保总局利用世行贷款进口设备进口税滞纳金的通知》(财税〔2003〕208号),同意豁免国家环保总局在1995年至2003年2月期间,利用世行优惠贷款开展环保信息及宣教系统进口设备欠交进口税的滞纳金,共580万元。

九、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信息(月报)表怎么填?

各指标填报说明如下。

1.企业主代码 企业主代码是重点税源监控系统唯一的企业识别码,由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前6位)加企业法人单位代码(9位或12位)组成。要求按照企业税务登记证上的代码填写。如果一个企业法人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内独立纳税的,应按其不同的纳税登记识别代码分户填报。2.企业名称 要求按企业税务登记证上的企业名称的全称填写,不得简化。3.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代码 执行国家统计局标准(GB/T4754-200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凡从事两种以上经济活动的,以主要经济活动内容填报。4.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执行国家统计局《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时间 是指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注明最初的登记时间。6.主管部门:(仅中央级企业填报) 7.集团公司情况 8.企业财务核算方式及报表期

十、信誉情况表怎么填写?

1、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2、提供AAA级信用证书 3、写声明,“致*****: 我司保证在........无不良记录。 特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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