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答是关于执行差异的概念。
一、是否出具事务所报告书,应以主观行政管理部门意见为准根据相关法律关系的规范,作为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独资企业,要求其每年出具审计报告,是普遍性的规范要求。要求出具年度审计报告的要求,是针对个人独资企业组织形式做出的规范,不会因为增值税纳税人某一身份、或者开票金额等原因做出不出具报告的决定!
但是,各省各地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重大差异。比如:云南省内个人独资企业出具年度审计报告不是普遍性的要求,仅针对行政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个人独资企业强制要求出具年度审计报告!
因此,纳税人在讨论个人独资企业在汇算清缴时是否出具审计报告,应从其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也就是说,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也无论其开票金额的多寡,是否出具事务所报告,均应从其主管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为重!
二、关于报盘1、主管行政管理部门下达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决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提供年度审计报告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做报盘处理;
2、主管行政管理部门未做出具审计报告要求的个人独资企业,应该按期报盘处理!
三、综述个人独资企业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身份,也无论开票金额多少,是否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应以主管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为准。报盘是纳税人法定申报事项,无论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均应按期提供报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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