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是什么?
2020年4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发布,该文件第六条明确:自文件发布日(2020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唯一条件是年销售额标准:
(1)转登记前按月纳税的,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2)转登记前按季纳税的,转登记日前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在考虑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条件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年销售额的含义
年销售额不仅包括纳税人自行申报的销售额,还包括税务机关稽查查补的销售额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后调整的销售额。
(2)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如何确认转登记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比如一般纳税人甲企业,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2019年12月成立,截止2020年5月,累计销售额180万元。转登记前12个月累计销售额=180/6*12=360万元。甲企业也符合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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