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财税2012年38号《核定扣除办法》九、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只能以当初的购进价格和7月初各类存货的结存数量结合耗用率来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转出。不可以直接用存货金额来计算,因为成品、半成品中有加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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