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08修订版)第十二条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2、关于软件销售的征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收入缴纳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免缴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并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3、一点思考: 一是国地税局要加强协作,不能因争夺征税权而影响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税务人员要加强业务政策的学习; 三是您要加强与税务人员的沟通协调。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