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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卷目录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3-06-11 05:10   点击:170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税务稽查案卷目录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所内重要政务、事务;负责文电、会务、文秘、机要、档案、安全保密、行政后勤;负责党务工作,开展党建、群团、统战及人武等工作。负责组织人事工作;负责劳动工资工作;负责进修人员的带教管理工作及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二)规划财务与信息科

负责编制、上报经费预算和财务决算;负责所内会计核算、财务收支管理。负责单位的专项资金管理和基建财务管理;负责对单位使用的经费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负责所内信息化建设、信息系统维护、信息数据采集及汇总上报工作;负责所内网络建设及维护工作;负责处理全所信息设备、计算机等使用管理和维护;负责所网站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卫生监督信息化工作。

(三)法制稽查科

负责对全市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行为的稽查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案件的查处;负责受理、督办投诉举报案件并答复;负责行政执法文书及执法卷宗资料的管理;负责本所法律事务的管理,承办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等工作;协助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办理上报审批等相关事宜,负责行政处罚案卷的质量审核;负责对本所工作人员的日常着装、考勤等进行日常管理及监督稽查;负责对本所工作人员执行本所各项行政管理、业务规章制度的督查及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行风调查工作。

(四)综合业务科(应急办)

负责全市综合业务工作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和总结;制定、组织实施本所全年及每月的综合业务工作计划并总结;负责综合性或跨专业的卫生计生监督专项行动的资料汇总、统计上报工作;牵头全市并负责本所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本所的宣传、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组织重大活动卫生监督保障任务的布置和督查;组织协调相关科室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负责本所现场快速检测仪器设备的校验及试剂调配管理。

(五)许可服务科

负责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相对人提出的申请,告知、解释申请人的咨询;负责申请资料及现场进行审核,开展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负责卫生行政许可的报批、发放、复核(换证)等工作;建立卫生行政许可档案,定期进行分类统计、上报;牵头本所三个功能区所属医疗服务(中医)机构的许可、校验及培训等工作。

(六)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科

牵头负责全市本专业业务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实施;负责各项本专业业务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对市管公共场所单位开展卫生监督检查、重大活动保障,并对相关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建立市本级经常性卫生监督的档案;组织实施全市公共场所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公共场所重大事件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本专业抽检计划的组织实施,负责现场快速检测、筛查工作。

(七)饮用水卫生监督科

牵头负责全市本专业业务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实施;负责各项本专业业务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对市管饮用水及涉水产品单位开展卫生监督检查、重大活动保障,并对相关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建立市本级经常性卫生监督的档案;组织实施全市饮用水及涉水产品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负责饮用水及涉水产品重大事件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本专业抽检计划的组织实施,负责现场快速检测、筛查工作。

(八)职业与放射卫生监督科

牵头负责全市本专业业务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实施;负责各项本专业业务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对市管职业与放射卫生单位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并对相关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建立市本级经常性卫生监督的档案;组织实施全市职业与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负责职业与放射卫生重大事件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本专业抽检计划的组织实施,负责现场快速检测、筛查工作。

(九)学校卫生监督科

牵头负责全市本专业业务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实施;负责各项本专业业务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对市管学校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内设医疗机构(保健室)及公共场所等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并对相关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建立市本级经常性卫生监督的档案;组织实施全市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学校卫生重大事件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学校卫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本专业抽检计划的组织实施,负责现场快速检测、筛查工作。

(十)食品安全标准管理科

牵头负责全市本专业业务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实施;负责各项本专业业务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受理全市食品企业标准,并核查执行情况;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培训,指导、解答食品安全标准;对本市监督机构食品安全工作的进行督导、检查及考核。

(十一)传染病防治监督科

牵头负责全市本专业业务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实施;负责各项本专业业务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对市管传染病防治、餐具消毒及健康相关产品单位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并对相关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建立市本级经常性卫生监督的档案;组织实施全市传染病防治、餐具消毒及健康相关产品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传染病防治、餐具消毒及健康相关产品重大事件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本专业抽检计划的组织实施,负责现场快速检测、筛查工作。

(十二)医疗服务(中医)监督科

牵头负责全市本专业业务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实施;负责各项本专业业务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对市管医疗服务(中医)单位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并对相关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建立市本级经常性卫生监督的档案;组织实施全市医疗服务(中医)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医疗服务(中医)重大事件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本专业抽检计划的组织实施,负责现场快速检测、筛查工作。制订全市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完善非法行医信息填报工作;督导非法行医监测哨点的监测及评估工作。

(十三)计生(血液安全)监督科

牵头负责全市本专业业务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实施;负责各项本专业业务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对市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及临床用血安全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并对相关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建立市本级经常性卫生监督的档案;组织实施全市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及临床用血安全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负责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及临床用血安全重大事件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本专业抽检计划的组织实施,负责现场快速检测、筛查工作。牵头负责全市的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工作。

2. 税务稽查案卷正卷内容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主体是各级税务稽查部门。上级税务稽查部门可以对下级税务稽查部门随机抽查情况进行复查,以检验抽查绩效。复查以案卷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实地核查。

随机抽查对象和内容方面,通知规定,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所有待查对象,除线索明显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立案查处的外,均须通过摇号等方式,从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和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通知规定,随机抽查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对随机抽查对象,税务稽查部门可以直接检查,也可以要求其先行自查,再实施重点检查,或自查与重点检查同时进行。

3. 税务稽查案卷归档

执行部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以后,应当依法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没有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解缴税款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稽查局确认的纳税担保人没有按照确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然没有缴纳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稽查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时候,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理由、依据和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稽查局从被执行人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时候,应当向被执行人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送达《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依法扣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并及时将有关完税凭证送交被执行人。

稽查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在拍卖、变卖以前应当依法查封、扣押。

稽查局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以前,应当拟制《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以后送达被执行人。拍卖、变卖实现以后,应当在结算并收取价款之后3个工作日以内办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入库手续,并拟制《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附《拍卖/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经稽查局局长审核以后送达被执行人。

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费用以后,还有剩余的财产和无法拍卖、变卖财产的,应当拟制《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附《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人,并自办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以内退还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在规定限期以内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或者稽查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以后,执行部门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记明执行过程和结果、采取的执行措施和使用的税务文书等内容,由执行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连同执行环节的其他税务文书、资料一并移交审理部门归档。

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审理部门,并提出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建议。

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部门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执行审批表》,附有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以后中止执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没有确定可执行财产的;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没有终结的;可执行财产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致使执行暂时无法实施的;其他法定可以中止执行的情形。

中止执行情形消失以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执行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以后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抵缴税款,按照破产清算程序无法清缴税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稽查局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税务局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以后终结执行。

4. 税务稽查案件查办实务及典型案例

国税局稽查队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对全系统税务稽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和考核; 2、制定税务稽查工作制度、计划,下达稽查工作任务; 3、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保卫工作,协同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解决税务稽查和涉税刑事案件的移送和法律适用问题; 4、负责查处和组织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5、受理和查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及举报奖励基金管理使用; 6、负责组织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审理; 7、负责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和案件协查(非金税协查); 8、负责金税工程协查子系统业务管理和指导; 9、负责整顿规范税收秩序中有关税收大检查和其他专项检查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 10、负责稽查人才库管理及税务检查证管理; 11、负责统计分析全系统稽查案件查补情况和行业偷逃骗抗税案件成因趋势; 12、负责税务稽查案件公告工作。

5. 税务稽查案卷排列规则

管理服务系统包括税务登记、认定管理、发票管理、证件管理、待批文书、资料管理、档案管理、信息采集和增值税发票交叉稽核共八个子系统。

征收监控系统是CTAIS的核心,包括申报征收、稽核评税、税收计划(含重点税源分析)、税收会计、税收统计和税收票证管理共六个子系统。它根据各环节提供的信息,针对纳税人的申报、征收信息进行各种核算、分析。与此同时,向管理服务反馈有关信息,向税务稽查系统提供分析信息。

税务稽查系统根据征管子系统所提供的信息对选案、实施、审理和执行全过程实行管理,从管理服务、申报征收取得纳税人的基础数据开始,通过分析比较,加工整理,确定稽查对象,实施检查,经过审理环节最终到达执行环节。

税务稽查系统包括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审理和案卷管理共四个子系统。

税收法制系统包括税务违法违章管理及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应诉、税务行政赔偿共四个子系统。

税务执行系统包括一般执行、税收保全、强制执行共三个子系统。

6. 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及其相关行为进行的检查、审核、评议、纠正等活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监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执法监督应当坚持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工作机制,统筹解决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的各业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负责实施本业务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 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职责情况;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四)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

(六)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情况;

(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制度落实情况;

(八)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七条 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

(二)公平竞争审查;

(三)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听证;

(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五)行政复议;

(六)专项执法检查;

(七)执法评议考核;

(八)执法案卷评查;

(九)法治建设评价;

(十)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八条 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规定的执法监督方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第七条第(六)项至第(八)项所规定的执法监督方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的各业务机构和法制机构单独或者共同实施。

本规定第七条第(九)项所规定的执法监督方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实施。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针对下列事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一)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重要执法制度的实施情况;

(三)行政执法中具有普遍性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

(四)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移送的执法事项;

(五)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事项;

(六)其他需要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的事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执法检查的统筹安排,统一制定专项执法检查计划,合理确定专项执法检查事项。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针对下列事项开展执法评议考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行为是否规范;

(三)执法制度是否健全;

(四)执法效果是否良好;

(五)其他需要评议的事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评议考核,应当确定执法评议考核的范围和重点,加强评议考核结果运用,落实评议考核奖惩措施。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针对下列事项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

(六)涉嫌犯罪的案件是否移送司法机关;

(七)案卷的制作、管理是否规范;

(八)需要评查的其他事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针对下列事项开展行政许可案卷评查: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许可项目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四)实质审查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案卷的制作、管理是否规范;

(八)需要评查的其他事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他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事项,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治政府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对本级和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治建设情况进行评价。

法治市场监督管理建设评价办法、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执法监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询问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三)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开展问卷调查,组织第三方评估;

(四)现场检查、网上检查、查看执法业务管理系统;

(五)走访、回访、暗访;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情况及相关数据。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情况及相关数据。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的信息化建设,实现执法监督信息的互通和共享。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开展执法监督的情况及时进行汇总、分析。相关执法监督情况经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第十六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法定执法职责中存在突出问题的,经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约谈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能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经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书,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书后,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第十九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执法监督通知书后,经过调查核实,认为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经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出执法监督决定书,要求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限期纠正;必要时可以直接纠正。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执法监督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纠正相关行为,并于纠正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纠正情况。

第二十条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执法监督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查,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查并答复。

第二十一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普遍性问题或者区域性风险,经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执法监督意见书,提出完善制度或者改进工作的要求。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执行执法监督通知书、决定书或者意见书的,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建议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处分。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监督中,发现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情形需要追责问责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容错机制,明确履职标准,完善尽职免责办法。

第二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实施执法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9号公布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2015年9月1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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