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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1(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7号文件)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3-05-26 14:25   点击:282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7号文件

财税[2016]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没有取消,现仍然有效。

2.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7号文件解读

谢邀。

因供应商属于销售方,销售货物给购物方,因此购货方的帐务处理如下:

1、因为红字发票是冲对应上月所开的蓝字发票的,所以收到红字发票时要把对上月已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贷:应付账款(红字)

2、而收到对正确的发票做一笔正确的蓝字发票采购,然后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正确的进项税额即可;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至于要不要认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文件相关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发现开票有误,且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按规定先开红票,再开蓝票。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后需要重开,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不能作废,开票方不需要收回原开具的发票。

3. 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6年47号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相关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因此,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退还给开票方,购买方在系统中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根据开票方开来的红字发票后作进项税额转出,然后由开票方再重新开具蓝字发票给购买方。

4.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7号文件是什么

谢邀。

因供应商属于销售方,销售货物给购物方,因此购货方的帐务处理如下:

1、因为红字发票是冲对应上月所开的蓝字发票的,所以收到红字发票时要把对上月已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贷:应付账款(红字)

2、而收到对正确的发票做一笔正确的蓝字发票采购,然后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正确的进项税额即可;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至于要不要认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文件相关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发现开票有误,且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按规定先开红票,再开蓝票。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后需要重开,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不能作废,开票方不需要收回原开具的发票。

5.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7号文件图片

一张红字发票信息表上只可以开一张发票的内容。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6.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7号文件全文

谢邀。

因供应商属于销售方,销售货物给购物方,因此购货方的帐务处理如下:

1、因为红字发票是冲对应上月所开的蓝字发票的,所以收到红字发票时要把对上月已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贷:应付账款(红字)

2、而收到对正确的发票做一笔正确的蓝字发票采购,然后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正确的进项税额即可;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至于要不要认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文件相关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发现开票有误,且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按规定先开红票,再开蓝票。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后需要重开,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不能作废,开票方不需要收回原开具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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