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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专题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2-03-04 02:02   点击:189  编辑:湛芬   手机版

  地税局处理 正确。  1.工程实行分包或转包的,工程总承包人应当以发票作为计税营业额的扣除依据,不能提供分包或转包部分发票的,工程总承包人应负全额纳税义务 。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在营业税计税依据的扣除上,《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也就是说,工程总承包人应当以分包人或转包人提供的发票作为其营业额扣除的依据,不能提供发票的,分包或转包额应当组成总承包人的营业税计税依据,并且总承包人应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2.工程总承包人全额纳税后,分包人或转包人仍应当就分包或转包收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  未提供分包人或转包人发票的工程总承包人应全额申报缴纳营业税,但总承包人的纳税并不能抵销分包人或转包人的应纳税款。提供建筑劳务的分包人或转包人仍应按营业税法规定,就其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这与总承包人缴纳的营业税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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