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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61号(国家税务总局2016 62)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3-05-14 22:30   点击:304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国家税务总局2016 6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6号文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应交税费的明细科目具体如下:

一、应交增值税:

1、一般纳税企业: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

2、小规模纳税企业: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再“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设置专栏。

二、应交消费税:

应交消费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应交营业税。

四、应交所得税:

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

五、其他应交税费:

含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2.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

行业协会只收取会员费,不从事营业收入不需要缴税,也不需要税务登记。

1、只有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行业协会才需要缴税。但是,行业协会需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3、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4、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因此,行业协会也需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扩展资料:行业协会职能1、代表:代表本行业全体企业的共同利益。2、沟通: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向政府传达企业的共同要求,同时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和有关法律。3、协调:制定并执行行规行约和各类标准,协调本行业企业之间的经营行为。4、监督:对本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严格监督,维护行业信誉,鼓励公平竞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5、公正:受政府委托,进行资格审查、签发证照、如市场准入资格认证,发放产地证、质量检验证、生产许可证和进出口许可证等等。

6、统计:对本行业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发布结果。

7、研究:开展对本国行业国内外发展情况的基础调查,研究本行业面临的问题,提出建议、出版刊物,供企业和政府参考。

8、狭义服务:如信息服务、教育与培训服务、咨询服务、举办展览、组织会议等等。

3. 国家税务局61号文件

企业可以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渠道办理。

一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税务局等部门,根据缴纳企业所得税、用工量、用电量等,通过大数据比对确认企业经营状况,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纳入省级缓缴企业“白名单”,各市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市级缓缴企业“白名单”。纳入“白名单”企业通过登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61.190.31.166:10001/ggfwwt/),在“2022年阶段性缓缴申请”模块中确认申请,直接享受缓缴政策,实现“即申即享”。

二是其他符合条件企业可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

4. 国家税务总局第61号文件

一、扣缴范围:除经营所得其他所有所得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二、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三、代扣时间:在支付个人所得时,按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报送代扣材料

四、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信息,扣缴义务人按纳税义务人提供的纳税信息,申报纳税

五、流程:支付前: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所得前,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纳税信息——支付时:扣缴义务人根据所提供的纳税信息,在支付所得时,预扣、代扣个人所得税——支付后:申报缴纳

六、代扣代缴的法律责任:

1、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账簿、记账凭证等资料

处罚: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未按期报送代扣代缴材料

处罚: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的

处罚:税务机关向纳税义务人追缴,对扣缴义务人处50%-3倍罚款

4、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处罚: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50%-5倍

5、纳税人拒绝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四条 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5. 国家税务总局2018 61号

首先,我们先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文件当中规定,个人所得税中的“八项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以上均需要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而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个人所得一共有九项,意味着“经营所得”是不在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申报范围的。

而代开发票的个人所得如何区分开票的项目是“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就成为了我们判断扣缴义务的重点,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当中,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我们发现,劳务报酬的定义包含了两项关键特征:

1、 劳务报酬是以自然人为主体,独立从事的劳务取得的所得。

2、 劳务报酬采用正列举的行为,未被列举的所得不属于劳务报酬的定义。

我们对比看下经营所得的定义,一般是指有稳定的机构场所、持续经营且不是独立的个人活动而取得的所得。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可能较多财务工作者根据法律的定义并没有办法准确判断所得类型,接下来我们来看实务中的反映。

在某些省份中,曾经发布过文件,“代开发票单位在代开发票时,对于取得经营所得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开票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对于其他纳税人,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所以从票面的备注栏中,可以直接判断单位的扣缴义务,这是非常省心省力的,但是绝大所数的省份并没有此项规定,备注栏里不一定都会写上此类信息,那么久需要我们自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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