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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7号(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7号公告)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3-04-28 00:50   点击:429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7号公告

国税局上下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国家税务局是行政单位,不是事业单位(国家税务局下设的学校、培训中心等才是事业单位)。 国家税务局实行中央、省、市县的垂直领导体制。

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时,将原来的税务局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民间有要求将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合并的呼声。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中央税以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等税收,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地方税等(详细分工略)。国家税务局与北京的国家税务总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2. 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7号公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第七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第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第十条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第十二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 国家税务公告2017年16号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4. 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7号

第一类企业年金

据记者了解,可抵税的年金险既不是平时缴纳的“五险一金”中的养老金,也非保险公司日常售卖的年金险,而是指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年金的税费扣除不需要个人主动申请,如果纳税人所在企业有企业年金计划,并且纳税人参与了,是会自动显示抵扣金额的。但是企业年金并非强制缴纳,个人在市面上也买不到,因此并非人人都有。

第二类商业健康险

此处特指税优健康险。居民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税优健康险的基本架构是一款“医疗险+万能险”的一年期消费型健康保险,保费在扣除医疗险费用后,剩余部分存入万能险账户,用于日后缴费或购买其他商业保险,但不能取现,目前年化收益率约2-2.5%。

据保险专业人士介绍,税优健康险除了可抵扣个税外,还有两大优点:可以带病投保以及保证续保。不过他同时指出,税优健康险的保额并不高,对于健康人群,年保额在20-30万元,终身保额在80-120万元。如果是已经生病的既往症人群,行业普遍做法都是每年保额就只有4万元,终身保额15万元。

因为税优健康保险带有政策性与普惠性,具有保证续保、带病投保、不设免赔额等特点,因此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较高。为了避免逆向选择风险,保险公司一般仅接受公司团体投保,极少险企开放个人购买。

第三类税延养老保险

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特定行业除外)的个人,应按税延养老保险扣除凭证记载的当月金额扣除当月的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的办法确定。

简单来说是指,现在纳税人通过购买税延养老保险来提高个税起征点,等退休领取养老金时再补交税款。税延养老保险目前仅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可购买。有保险经纪人透露,因为税延养老保险的利率和市场上的年金险相比并没有优势,再加上可抵税额度较小,一直不受关注。

如果纳税人购买了上述三类保单,可以获得独一无二的“税优识别码”,在个人所得税App中自行申报。以税优健康险为例,能享受每年2400元(每月200元)的税前扣除政策。但2400元不是实际减免的金额,按月薪1万来测算,每年大概能少交240元的税。

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17号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明确,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或是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这两种经营模式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        因此,上述制种企业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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