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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1-12-06 20:44   点击:215  编辑:习福   手机版

正常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征,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共申报五次季度申报日期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度申报日期为:
1、一般企业: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申报,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完毕。
2、汇总纳税总机构: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完毕。
3、有境外所得的企业在三个月内汇算清缴申报。
4、二级汇总纳税的单位三个月内汇算清缴申报。
5、从事人寿保险业务实行汇总纳税的保险企业可以延长至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二级汇总纳税的单位五个月内汇算清缴申报,一般成员企业四个月内)。
6、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也实行汇算清缴。



扩展资料:

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⑴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
⑵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⑶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⑷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⑸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⑹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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