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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门与税务部门(审计局和税务局哪个单位更好)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3-06-22 02:15   点击:206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审计局和税务局哪个单位更好

财务管理人多。财务管理考公务员比较好。这类专业可以报考财政局、税务局、审计局以及各单位的财务岗,有很多的选择,而且竞争力度相对比较小,招聘的岗位和招聘的人数都比较多,更容易上岸。

经济学、会计学、财政类位居前三甲,这三个专业均属于财经类专业,还有排名靠后一点的金融学、统计学也属于财经类专业,此专业历年来不仅是公务员的招录大户,而且也非常利于大家在社会上就业。

2. 审计局和地税局哪个好

可以去税务局,财政局。

审计学考公务员可以去审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以及其他党政部门的财务部门,考生需要参加统一招考,被录取才能进去,难度比较大,但是工作和收入会稳定些。

3. 审计局和税务局哪个单位更好些

财务管理人多。财务管理考公务员比较好。这类专业可以报考财政局、税务局、审计局以及各单位的财务岗,有很多的选择,而且竞争力度相对比较小,招聘的岗位和招聘的人数都比较多,更容易上岸。

经济学、会计学、财政类位居前三甲,这三个专业均属于财经类专业,还有排名靠后一点的金融学、统计学也属于财经类专业,此专业历年来不仅是公务员的招录大户,而且也非常利于大家在社会上就业。

4. 审计局和税务局哪个单位更好一些

税务查帐是针对你公司的纳税情况,主要是检查你是否有偷逃税情况.是否有滞后开票或瞒报收入情况.审计局则是根据企业的要求进行某方面的侧重审计,如,报表审计,领导的离任审计,经营成果审计或财产审计,也可以全面审计.

5. 审计局与税务局哪个好

稽查局是国家税务总局主管税务稽查工作的职能部门。是税务行政执法主体,担负着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职能,主要任务是查偷堵漏,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促进全国地方税收秩序的规范。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所辖纳税人开展日常税务检查和发票协查;

    二、负责受理、查办、转办、督办群众举报的税务违法案件;

    三、负责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和税务违法案件的公告;

     四、负责组织开展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五、负责依法实施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收缴应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实施相应的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六、负责向公安机关移送涉税犯罪案件;

     七、负责税务行政案件的听证、复议、应诉的举证工作;

     八、负责传达、落实上级指示,安排部署工作任务,指导稽查工作。

6. 审计局与税务局哪个更好

、财务管理专业属于应用经济学,可以考经济学类。可以考的门类,除了明确说明要求你这个专业,以及会计财务专业外,还可以是经济学类,以及对专业没有要求的职位。具体可以参照各地岗位设置要求。

2、报考专业必须要对口,不能跨专业报考。当然还可以报考专业不限的职位。3、财务管理专业可以报考: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财税系统等。可以参照每年公务员报名附件参考报名职位。

4、财务管理是在一定的整体目标下,关于资产的购置(投资),资本的融通(筹资)和经营中现金流量(营运资金),以及利润分配的管理。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根据财经法规制度,按照财务管理的原则,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简单的说,财务管理是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

5、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按专业组织报名、考试方式招考专业(职位)报名资格审查原则专业技术性强专业(职位)按照报考人员所学专业对口掌握;综合管理性专业(职位)适当从宽.财务管理专业偏向文科,属于管理性专业。

7. 审计局和税务局哪个权力大

   不管是会计、审计还是财务管理等专业,考公务员的优势很大,比如说国考中超五成的职位来自税务部门,是当之无愧的“招录大户”。

这类考生可选择的职位比较多,包括像税务局、发改委、审计局、统计局等等,不必担心说没有报名资格,而且还可以避开那些“千里挑一”的职位,优势还是很明显的。

8. 审计局和税务局有业务往来吗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科员主要是综合性管理和服务。   1、查办、督办领导批办的有关案件(含举报案件、协查案件、移送案件);   2、组织开展有关税收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等;   3、组织开展内部交叉复查或对区、县有关案件的复查工作;总结办案经验,内部经验交流和系统办案人员的经验交流;   4、协调指导各县(市)局办案;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职责:   税务稽查是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   (一)明确税务稽查跟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的关系问题。   1.税务稽查不同于税务机关的日常检查   税务稽查的执法主体是税务局稽查局。《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稽查局的法定职责是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因此,国税函[2003]140号《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规定“在税务局与稽查局的职责未明确之前,稽查局的现行职责是稽查业务管理、税务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凡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账证检查或者调查取证,并对其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执法活动,仍由各级稽查局负责”。新的稽查规程也进一步明确了稽查局的职责。   税务机关实施日常检查的职责是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问询,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的日常管理,不能混淆了税务局与稽查局的职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都一再强调要划清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的业务边界,避免超越日常检查的职责,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导致的执法主体错误。   2.税务稽查不同于纳税评估:   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国税发[2005]43号)   评估结果的处理有下列三种情况:   (1)自查自纠补缴税款   注意: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   (2)实施日常检查   (3)移送税务稽查   注意:评估情况没有给纳税人的文书(有的省送达评估意见书)。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二)税务稽查的权限   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税务稽查局只有在对被查当事人或案件具有管辖权时才能实施稽查,不能超越管辖范围实施稽查。   (<征管法>第54条<实施细则>第86条:)   税务稽查权限是指法律法规赋予稽查局实施税务监督检查的权力及限制。税务稽查的实施,要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依据《税收征管法》关于税务检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稽查局在实施税务稽查时享有下列权力:   1.查账权   税务查账是税务稽查实施时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它不仅包括各种纸质账簿资料的检查,也包括对于被查对象与纳税有关的电子信息的检查。   税务机关行使查账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由于稽查工作需要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2.场地检查权   税务机关可以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的权力。   3.询问权   询问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有关当事人询问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的权力。   4.查证权   查证权是指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权力。   5.检查存款账户权   检查存款账户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进行检查的权力。   6.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权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措施的权力。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担保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而采取的法定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权力。   7.调查取证权   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实施时,可以依法采用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法,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8.行政处罚权   《征管法》第70条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4)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72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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