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税务登记
1、单位、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和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须向行政服务中心国地税联合窗口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临时税务登记的不需提供);
(3)公司章程或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2份(临时税务登记的提供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5)开业通知书2份;
(6)分支机构,还须提供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7)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在中心窗口领证后,在开业通知书上注明的时间内,携带上述资料及以下资料,填写《税务登记表》及附表,到主管税务分局办理备案手续:
(1)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及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2)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银行存款账户开户证明;
(4)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税务登记
1、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向主管税务分局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体);
3。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4。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5。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