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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的存在问题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2-02-07 20:36   点击:276  编辑:米维   手机版

(一)服务理念滞后。传统的税务管理中存在过错推定的惯性思维,为堵住税收征管漏洞制订各种繁琐的措施,制约了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过分强调纳税人的义务而忽视其权利,使征税机关停留在监管的理念中,没有从传统的管理者角色转变到管理服务者的角色上来,在为纳税人的服务工作中缺乏主动性、自觉性。(二)纳税服务的法律体系不健全。一方面缺乏制度化、法律化的服务。新《征管法》中关于纳税服务的规定过于简略、粗疏,我国目前仅有的一个权威性的纳税服务规范性文件级次低、权威性弱、内容不完整、操作性不强,导致纳税人权力仍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完整性。另一方面纳税服务只反映在管理手段上。更多的是靠税收管理者对纳税人的感情去提高纳税服务质量,而不是靠税收法律内在规定,依法、合理调节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导致部分地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出现结构性倒退。(三)纳税服务内容存在盲点。纳税人需要的项目没有被列入服务重点,缺乏系统、规范的纳税服务标准;忽略了纳税人个性化需求等。(四)纳税服务的监督考核机制不够。没有建立、健全纳税服务评价系统,难以量化考核。缺乏有效的服务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各地纳税服务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流于形式。(五)社会资源未得到充分利用。与银行、工商、公安、媒体等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与联系,协税护税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严重制约了纳税服务社会化的发展进程。另外,税务代理业发展缓慢,据资料表明,我国的税务代理率不足10%,而日本为85%,美国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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