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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利用亏损弥补进行税收筹划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1-12-17 03:47   点击:271  编辑:韩荷   手机版

对中小企业来说,亏损发生后是很被动的。然而,亏损一旦发生了,认真进行税收筹划,可减少以后年度投资的风险,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加企业收益,确保亏损能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得到弥补。

  亏损弥补政策是我国企业所得税中的一项重要优惠措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为企业进行亏损弥补税收筹划提供了政策依据。

  一、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中都有亏损弥补的政策规定,所以亏损弥补的纳税人范围既包括内资企业又包括外资企业。内资企业必须是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必须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必须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外资企业必须是在中国境内设有从事生产经营机构、场所的企业。企业亏损额不是指企业利润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按前述规定,如果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100万元,可抵减以后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若企业所得税率为33%,则可因此获得纳税补偿利益33万元,这就是亏损带来的节税效果。然而,这还不足以完全说明问题,因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对外资企业来说,除与内资企业一样可享受亏损弥补优惠政策外,还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五免五减”等税收免、减的优惠政策。对于“开始获利年度”的确认,是外资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关键,需要注意的是,外资企业如果在开业当年就盈利,并且在年度中间开业,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时,可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所得税期限,此时,对外资企业来说,“开始获利年度”的确认,直接关系到今后享受免、减税优惠政策,进而影响到企业的税负,所以,外资企业应将亏损弥补优惠政策与其它优惠政策结合起来使用。

  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发生亏损,母公司可直接冲抵其他成员企业的所得额或并入母公司的亏损额,不需要用本企业以后年度所得弥补。被兼并企业若不再具有独立的纳税人资格。其被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所以,对一些长期处于高盈利状态的企业,可以考虑兼并一些亏损企业,以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达到节税目的。对于一些集团企业,采取汇总、合并纳税方式,用盈利企业所得冲抵亏损企业亏损额,也可以减少应纳所得税额,取得最大的纳税补偿收益。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亏损,按税法规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继续弥补。

  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所得弥补;被兼并企业若不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经营亏损,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继续按规定弥补。

  二、可用于弥补亏损的所得额。
  这里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得出的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如果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或应税项目所得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亏损。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企业,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所得税。另外,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三、充分利用亏损弥补政策,做好税收筹划
  根据上述分析,企业要充分利用亏损弥补政策,以取得最大的节税效果,就必须进行认真的筹划。
  (一)重视亏损年度后的运营
  对企业来说,亏损的发生是很被动的,任何一个企业都不希望发生亏损,即使政府承担了-部分亏损,但更主要的还是企业得承受很大的损失,所以亏损具有不可操作性,甚至是企业所不愿意见到的。然而,一旦亏损实际发生了,企业就必须从资本运营上下功夫,如企业可以减小以后5年内投资的风险性,以相对较安全的投资为主,确保亏损能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得到全部弥补。

  (二)外商投资企业应将亏损弥补与其他优惠政策结合起来使用
  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一样,可享受亏损弥补优惠。除此之外,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税法规定条件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还可以享受免、减税的优惠待遇,如“两免三减”、“五免五减”等。这样,正确确认“开始获利年度”则成了企业税收筹划的关键。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在开业当年就获得盈利,并且在年度中间开业,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时,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所得税期限,
  但企业当年的应税所得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若企业下一年度发生亏损,也要从此年度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不能因为发生亏损而推迟,即不能再重新计算获利年度。此时,对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开始获利年度”的确认,接关系到其今后享受免、减税优惠待遇,进而影响到企业的税负。
  (三)充分利用不同企业、不同情况下亏损弥补的规定
  按税法规定,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发生的亏损,可直接冲抵其他成员企业的所得额或并入母公司的亏损额,不需要用本企业以后年度所得弥补。被兼并企业若不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所以,对于一些长期处于高盈利状态的企业,可以兼并一些亏损企业,以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达到节税目的。一些大型集团企业,可以采取汇总、合并纳税的方式,用盈利企业所得冲抵亏损企业的亏损额,减少应纳所得税额,取得最大的纳税补偿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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