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习题:A公司自2009年1月1日开始筹建。
按现行税收法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取得发票后180天内进行认证,认证以后就可以抵扣销项税了,如果5月份公司能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5月份就可以先认证,6月份申报增值税时就可以进行抵扣了,抵扣不完的可以做为留抵税额结转抵扣,不用特别的税务筹划;
如果估计超过180天内申请不来一般纳税人,你公司可以先把发票退回去重新开具即可。如果根本就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所以可以不用购进设备,而采取租赁设备即可。
关于税务筹划的2个计算题
1、按照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因此,应纳增值税=180*17%-20=10.6万元
应纳营业税=30*3%=0.9万元。
此题,应该是原税法规定的情况下,有税收筹划的角度,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既销售产品又负责安装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将180+30=210万元计算销项税额。而现行税法规定,不用税收筹划也能达到税收筹划之目的。
2、以员工身份,聘用期为1年,每月按工资所得纳税为最佳税收筹划。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因此,应纳税额=56000*(1-2%)*30%-2000=11440元
而二是以员工身份,聘用期为1年,每月按工资所得纳税
每月工资薪金收入为:56000/12=4666.67
月应纳税额=(4666.67-2000)*15%-125=275元
年应纳税额=275*12=3300元。
节税=11440-3300=8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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