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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税务筹划思路一般有哪些?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1-10-04 04:36   点击:80  编辑:怀玛   手机版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税务筹划思路一般如下:

(1)利用企业形式进行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 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纳税。这意味着总分支机构要合并纳税,而母 子公司则是分别纳税,那么已经设立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 济技术开发区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的企业以及享受低 税率的其他企业,在其他地区应设置分支机构,而不要选择设立独立 核算的子公司。
  因为,对于这类企业新企业所得税法给予5年的过渡 期,现有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项规定,将适用高税率的分支机构并入 适用低税率的总机构纳税。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还可以互相弥补亏 损,从而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1)利用纳税人认定变化进行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以法人为单位纳税。
  原企业所得税法下,内 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为独立核算单位,外资企业则为法人。新企业 所得税法下,无独立法人主体的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所得税。也就 是说,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设立的分公司可汇总纳税,而设立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则要分别纳税。这样,存在亏损子公司的企业集团, 可考虑通过工商变更,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从 而可以互相抵减,降低所得税税负。
  企业在考虑设置非独立法人的分 支机构时,还应考虑设立地地方政府的态度,因为所得税不在分支机 构所在地缴纳,地方政府可能不欢迎分支机构的设立,由此可能会对 投资环境设立一些地方性政策调整,对此应一并充分考虑。另外,新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 盈利,在汇总纳税时,应予注意。
  

(2)利用企业税率的变化进行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所得税税率,高新技 术企业实行15%的税率,但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要充分利用企业类型进行税务筹划,如处于小型微利企业临界 点的企业应尽量往小型微利企业界定标准靠拢,达到适用20%的低税 率;对于现有将高新技术仅作为部门核算的公司,应将高新技术业务 剥离出来,成立独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达到适用15%的税率。
  还可以 尽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达到享受70%投资款抵免应纳税所得额的优 惠政策。

(3)利用预提所得税进行筹划

对股息征税是很多国家的普遍做法。而我国对外资企业的股息免 征所得税,这也是导致出现日益严重的假外资现象及税源大量流失的 重要原因。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幵征所得 税,税率为20%,这对部分借国外低税区来华投资的企业有较大影 响。这部分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利用我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 合理避税。如目前我国香港、巴巴多斯、爱尔兰、毛里求斯等国家和 地区,与我国的税收协定均约定对股息适用不超过5%的预提所得税 税率,美国、加拿大等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议对股息适用不超过 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
  非居民企业可以将公司注册地迁往上述国家 或地区,从而规避部分税收。

(4)利用应税收入认定进行筹划

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税收入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项目(纳税人取得与收入有关的成本、 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新企业所得税法则规定应 税收入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如财政拨 款等)、免税收入(国债利息等)、各项扣除(成本费用等)以及允许 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应纳税所得额构成变动,所得税申报表的内 容也将跟着变化调整,企业应注意应纳税得额计算内容的变动、有 关项目计算口径的变动、收入确定的变动以及税前扣除内容的变动等, 准确把握,正确计算缴纳所得税,以免产生纳税风险。
  

(5)利用对各类法规鼓励的投资项目和经营行为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大量采用了产业性投资优惠措施。如对全国范围 内的髙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 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性组织等机 构的优惠政策;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农林牧渔业投资的 税收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还采用了许多鼓励吸纳特定人员就业和资 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了税收优惠门槛。而原有税收政策 要求吸纳特定人员就业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如新 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求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 60%,方能享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 和街道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要求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 35%以上,才能暂免征收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产业性投资优惠所适用的地理范围和对 象都有扩大,企业可以积极争取投资于符合国家鼓励引导的产业项目 以获取税收优惠。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要企业聘用符合规定 的特定就业人员,其所支付的工资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取消了 对安置人员比例的限制,无疑企业可以在一定的适合岗位上尽可能地 安置下岗失业或残疾人员。
  

(6)利用反避税条款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 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 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有关联 业务往来的企业,还应密切关注即将出台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资 料管理办法》,按照要求妥善管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资料。
  

(7)利用对经济特区和中西部地区税收优惠筹划

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将转向产业性优惠为主,但 某些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仍将在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对特定的企 业继续存在,如对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 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以及执行西部大开发 地区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法案将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办法继续 在一定时期内执行。
  所以,在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国 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在西部地区设立国家鼓励类企业仍 将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如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这些特定地区与全 国大多数地区存在的税收差异,将为企业继续利用税收政策的差异技 术进行纳税筹划留下一定的空间。
  

(8)其他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 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法律设置 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 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 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而对于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批 准设立的企业,则依照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25%的税率。对于近期准 备设立企业的投资者可以“借壳”避税,即借用已设立在低税率地区 实际只有少量业务或者处于休眠状态的壳资源从事新业务,从而享受 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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