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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时存在哪些风险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2-05-14 18:05   点击:204  编辑:高宝   手机版

从四个方面做好正面筹划  一、利用不同经济性质企业税负的差异。中国一直以来都是对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制订不同的税法,这在今年12月31日前都是非常明显的。余教授认为,例如生产性企业,在明年新税制下,还是外商投资企业较优惠。目前,外企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直至12月31日。如果可以的话,企业现在不妨尽快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外方必须占股25%;在12月31日前完成税种认定。  二、利用行业税负差异。从“九五”计划开始,我国行业之间的税负差异就已拉大。新税制下,体现得更明显。从明年起,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以产业优惠为主,在任何地方,只要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都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 三、利用地区之间的税负差异。如果要新设立企业,不妨可以利用这一差异。按新税制规定,我国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新税制实施后还可以享受五年的税收优惠过渡期,五年内将逐渐过渡到25%,特区企业所得税率为15%.  四、利用纳税环节的不同规定。新税制下还是可以利用,因为有的税目未作更改,像消费税。由于消费税仅在生产环节征收,商业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不用纳税。所以一些消费税的纳税人就利用消费税实行单环节征税的法律规定,通过设立关联销售机构,利用转让定价尽可能多地减少生产企业的销售收入,从而达到少缴消费税的目的。  合理利用税法  任何具体的东西都不可能包罗万象,很可能是越具体的法律规定越有缺陷。比如,个人所得税采用列举法列举了应税所得的各个项目,但是这些项目不可能把所有形式都概括进去,而且各个项目有时难以区分得特别清楚,所以纳税人就可利用不同项目,不同的税率的规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纳税项目,降低实际纳税税负。  一、利用税法中存在的选择性条文。税法对同一征税对象同时作了几项单列而又不同的规定;纳税人选择任一项规定都不违法。企业利用其选择性,通过分析测算选择低税率的方式,就可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  二、利用税法条文不严密进行纳税筹划。许多优惠条款对给予优惠的课税对象在时间、数量、用途及性质方面限定的定性不严,也产生了利用这些限定条件进行税务筹划的方法。例如现行税法规定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从实现盈利的第一年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但对“新办企业”的概念没有明确规定其性质。有些企业就通过注销税务登记,更换办公地址等开关循环的方法,以及转移利润的方法达到长期享受减免税的待遇。  三、利用税法条文不明确实施纳税筹划。我国税法会出现一些相关规定不是特别具体的情况,这时纳税人可以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纳税筹划方案,同时也能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从而实现合理节税。像增值税实施细则对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法律界线不明确,因此这就使得两者间可相互转化,使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利益选择较低税率纳税(由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还未出台,暂且以增值税为例)。  价格转移法——最有效的纳税筹划技术  价格转移的纳税筹划方法由来已久,现被企业广泛应用,而且是最经典、效果最好的筹划技术。“这同时也是税局查得最严格的筹划技术”。余教授如是说,不论在现行税制下还是即将开始的新税制下,都可以利用它合理节税。  由国家统计局“利用外资与外商投资企业研究”课题组完成的一份关于外资的研究报告表明,在所调查的亏损外商投资企业中,约2/3为非正常亏损,这些企业都是通过转让定价避税,即价格转移的方法,每年少缴税款300亿元以上。据了解,企业主要利用有关联关系的公司,通过把产品、劳务的转让价格定得比市场公平价格高一点或低一点的方法,来达到少纳税、不纳税或推迟纳税的目的。  利用关联企业避税必须是税务机关对这一企业认同的条件下才行。对于关联企业,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如对关联企业不认可,税务机关查账后将会对企业进行处罚。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罚款将按同期同类的银行利息收取。  同时,余教授提醒,不同行业、不同产品的转让定价方法也有不同,一定要在运用价格转移避税基本方法时,仔细结合税法的有关规定,以免筹划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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