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 14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 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 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 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〇〇4〕28号)中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二条规定:
“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简称海关缴款书)‘先 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 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 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 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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