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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税收征管法》六十三、六十四条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2-02-12 16:14   点击:218  编辑:樊洁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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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税收征管法》六十三、六十四条
税务稽查工作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是我们引用比较多的,当查补的税款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且查补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引用六十三条就意味着要移送司法机关,引用六十四条就不会移送。不同的理解,产生不同的后果。对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避税务人员执法风险,打击偷税惩治涉税犯罪起决定性的作用。笔者通过查阅收集国家税务总局对这两条的解释,将其整理后,提供给大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条款的理解,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去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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