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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月都正常缴税,又没有特殊来源,为什么需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1-09-28 10:46   点击:80  编辑:邓毓   手机版

可能是以下原因之一:

1、两处或两处以上工资

在系统进行个税申报时,每处工资均进行5000元/月的费用扣除,汇算清缴只能扣除一个5000元/月。费用平常多扣了,汇算清缴可能会补税。

2、中途离职

我们知道个税是累计预扣预缴,如果出现离职,由于扣缴义务人发生变化,原单位的申报累计数并不会转到新单位,新单位的申报数据和算税只累计本单位发的工资进行。比如某人8月离职,其1—8月收入每月2万,累计16万,适用税率10%,离职后新公司月收入也是2万。如果不离职,其9月份的工资个税税率为20%(14.4—30,20%),由于申报数据换公司后系统不计入新公司,离职后新单位2万的工资单独算税,税率3%(0—3.6),到12月税率为10%(3.6—14.4,10%)。此种情况,汇算清缴会补税。

3、被人挂名发工资

这个和两处及多处发工资一个道理,也可能涉及补税。

小微企业被税务局要求补交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为什么?

好巧啊,应纳税所得额290万,有被人为调节的可能我们知道,满足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时满足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人数出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且该企业不为国家禁止行业。),所得税可享受优惠政策(政策执行期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具体优惠政策如下:

1、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实际所得税税率为5%;

2、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企业实际所得税税率为10%。

如果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则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因为上述优惠政策的原因,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90万,再有10万多就享受不了所得税优惠政策了。考虑到该原因,290万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可能是人为调整形成。

税局不认定为该企业为小微企业从提供的内容看,该企业的资产和员工人数距离超过小微企业条件还有一大段距离,当然也不除是资产和人员调节的可能,但个人认为这个可能很小,可以忽略。最大的可能是,290万的数据是被调整了。

当然,这个调整可能是老板授意,也可能是财务自己所为。具体原因我们不探讨!

个人判断,税局根据企业的毛利率、行业数据、1-3季度以及企业历史数据等,认为290万是调节后的数据的可能性很大,然后进行稽查,经过稽查和相关客观证据,从而认定290万是调节后的数据,企业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高于300万元。因此,认为企业不符合小微企业的标准,从而要求补税并缴纳滞纳金。

企业的财务错在哪不好说错在哪,但是可以从以下进行思考:

1、如果财务调整的数据大大低于290万,比如低于250万呢?

2、企业第四季度的费用、成本是否大幅增加,大大高于同期,与前三季度比较有不合理性

3、如果财务的调整,都靠客观数据和企业所得税法调整,即使290万被稽查后,也会没问题

4、能否对全年的应纳税所得进行预判呢?如果预判后,能够提早进行相关动作呢?

5、其他,不多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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