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涉税分析
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义务人进口租赁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申报进口及申报纳税手续。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租赁货物,应当向海关提交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税款担保。第三十七条规定,租赁进口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一次性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税款。分期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按照第一期应当支付的租金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相应税款;在其后分期支付租金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应当不迟于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
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的,海关按照纳税义务人每次支付租金后第15日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征收相应税款,并自本款规定的申报办理纳税手续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结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贵公司进口租赁设备,需要按租金缴纳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其中增值税税率为17%,关税税率依据设备税则号确定。
该租赁设备自进境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接受海关监管。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因此,贵公司与德国公司签订的设备租赁协议,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双方应按“财产租赁合同”依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承租方的会计处理
承租方从经营租赁生产设备,进口及支付租赁费的会计分录如下:
1。
租赁合同贴花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等
2。向境外支付保证金
借:其他应收款——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
3。进口环节缴纳关税,进口增值税
借:制造费用——租赁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4。
确认租赁费
借:制造费用——租赁费
贷:应付账款——外方
5。代扣代缴外方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
借:应付账款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
6。向外方支付租赁款
借:应付账款——外方
贷:银行存款
7。
缴纳扣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符合规定条件,承租方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可以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制造费用——租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