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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有哪些特殊性及如何复核?

来源:www.12366taxvip.com   时间:2022-09-23 01:07   点击:214  编辑:吴骅   手机版

  一、死刑复核程序概述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有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复核,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判决并执行死刑所应当遵循的特殊程序。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和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仅是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

(2)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3)引起死刑复核程序的方式具有特殊性;

(4)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必经和终审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保证适用死刑的准确性,防止错判错杀;有利于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有利于正确理解、统一执行国家法律。

二、死刑复核程序疑难问题解答

1、复核死刑案件由一个审判员决定吗?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死刑复核权由哪级法院掌握呢?

(1)所有死刑案件核准权都将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2)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外,高级人民法院有权核准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应核准的哪些报请复核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案件的报请复核。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的报请复核。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

(4)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案件的报请复核。
  

(5)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数罪中,如果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罪中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都必须将全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依法已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应怎样处理?

(1)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

(2)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3)确认原裁判没有错误,或者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裁判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原核准死刑的裁判,并由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5、死刑核准的程序是怎样的?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6。

如何复核银行利息?

  企业在收到银行转来的利息收、付通知单时,应按存款或借款期限、金额、利率和银行计算利息的方法,对应收、应付的利息金额进行复核。

当前银行存、借款利息的计算规定及方法如下:企业单位的存款账户、定期调整和下贷上转方式的贷款账户,按季计算利息,计息日为每季末20日;对工商企业实行逐笔核贷方式的贷款账户,按季或按贷款收回日计算利息,按季计息的计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单位撤销账户或转移账户,于结清账户时随时结计利息。
    

银行计算存、贷款利息的公式如下:  

本金X时期X利率=利息  

累计计息积数X日利率=利息  

利息本金X时期=计息积数  

日利率=月利率÷30(天)或日利率=年利率÷360(天)  

月利率=年利率÷12(月)  

计息时期算头不算尾,即:存款从存入之日起,算至支付的前一日止;贷款从借入之日起,算至归还的前一日止,均按实际存款或贷款天数计算利息。
   

对逐笔计息的存、贷款,其计息时期,满月的按月计算。有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可以全部化为天数计算;满月的无论大小月,均按30天计算;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  对活期存、借款,均按实际存款或借款的天数计算利息。如果银行利率调整,存、贷款利息则采取分段计息。
  银行按每段时间和利率,分别计算,然后加总。  

企业在复核存、借款利息时,应按银行的计息方法计算复核应收、应付的利息额,无误后,根据利息收、付通知单编制凭证,登记有关账簿。

以上是我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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